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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是最后一个诉讼阶段,刑事执行程序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公平与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死命运。在死刑案件当中,死刑执行监督程序尤为重要。时下死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死刑执行程序法律监督作为保证死刑执行以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控制背景下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死刑终将废止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针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由于社会观念及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死刑在我国今天及以后的一段时间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仍须在死刑控制背景下不断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加强体制建设,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在死刑废止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腐败现象是社会发展的毒瘤,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现阶段,作为职务犯罪具体体现的腐败犯罪正处于高发期。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大小问题官员的落马,民众对此反应空前。作为反腐斗争最后一道屏障的刑事法律,其在此次惩治腐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发现,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最严厉的死刑在此次反腐斗争中并未被作为主要利器,众多落马的大小官员中,死刑鲜有适用。可是此次反腐斗争的效果仍相当明显。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得出,死刑等极刑对于治理腐败等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这也验证了刑法学家、犯罪学家贝卡里亚的著名论断:刑罚的威慑性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确定性和及时性。结合国际死刑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当今形势下,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死刑的规定,短期内仍会继续存在并发挥一定作用,但是长远来看,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
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或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称作职务犯罪。
大体而言,我国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逐利型职务犯罪,一种是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逐利型的职务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犯罪即被称之为“腐败”。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死刑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这两项上。
结合现有刑事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当前司法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死刑终将废止具有充分的理由:
第一,基于我国刑事政策的考量。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中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可大致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制度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
第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其属于逐利型犯罪。从客观方面讲,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类犯罪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但是与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暴力性犯罪相比,其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仍有很大差异。因此,二者法定最高刑都设定死刑就会导致公众产生人的生命价值和财产价值等价的观念,误导社会公众对生命和生命权的轻视。
第三,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是适应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要求。关于刑罚结构的调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强烈的。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强,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当适当降低刑罚的强度。”[1]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我国的刑罚结构又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刻的调整并得到了完善,刑罚总体上朝着轻缓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废除了13个非暴力型经济犯罪的死刑,其表明我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正在努力做积极的尝试与改革。因此,废除有关职务犯罪的死刑罪名,尤其是一些逐利型死刑职务犯罪罪名,是适应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要求。
第四,是理性看待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的选择。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基础原因在经济方面。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一方面,管理的经验不足,比如行业和社会组织不发达。另一方面,经济方面立法规定的滞后性,为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之便利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其次,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体制建设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采取了体制方面的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原有体制中的一些弊端并未消除。现阶段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与此相对应,以权力为工具的职务犯罪常有发生。
第五,是中国参与国际刑事合作和顺应国际刑法发展的需要。根据对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司法实践的观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常常携巨款逃往境外,甚至在一定范围内特殊的“裸官”现象和“跨国家庭”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死刑不引渡”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此背景下,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仍适用死刑的规定导致了以下后果:第一,若我国仍坚持对职务犯罪适用死刑,将使得部分外逃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国,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国家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第二,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我国承诺对某一职务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在现行立法仍规定有死刑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个案结果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刑法原则相违背[2]。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50多个国家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没有从法律层面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对打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仍有很多不利影响。另外,“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截至2010年11月,世界上已经有95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3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8个国家保留了对普通犯罪的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也必将会成为我国顺应国际人权保障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废除职务犯罪死刑面临的现实困境
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但死刑的废止并非一朝即可完成。死刑的存废、死刑适用数量的多少、死刑制度与观念、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死刑理论的研究成果是在一国历史文化背景和民众价值观念判断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的。就目前而言,甚至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废除死刑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死刑仍面临诸多困难因素。
(一)我国的重刑文化传统,使得死刑的威慑效应仍占据一定地位
我国刑法传统的重刑文化思想,使得人们对死刑威慑效果有着盲目崇信。
首先,刑事立法者对“重典治世”的观念仍有着深深的留恋。高发案率使得立法决策者们更偏重于运用重刑对现有罪犯予以惩处,以期起到威慑潜在犯罪分子并以此控制职务犯罪发案率的作用。
其次,民众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人,仍从“报应主义”观念出发,认为其“死有余辜”“罪有应得”,对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唯有死刑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平复民众的不平心理。
重刑观念的存在对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造成了强大的社会阻力。
(二)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对死刑的废止也有不利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刑后的刑罚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25年有期徒刑等规定,增加了生刑的严厉强度,逐步改进了修正之前死刑缓期执行与自由刑的衔接难度,显示出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但改革的渐进性使得刑罚结构对死刑废止的不利影响并未彻底消除。我国刑法改革之路仍旧长远。
(三)司法操作层面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理念不利于死刑的废止
由于转型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我国司法机关在中央的领导与部署下,始终坚持对职务犯罪采取“严打”的态势。其实,这也是针对我国当下职务犯罪率始终在“高位徘徊”的形势做出的考量。在我国现阶段,保留职务犯罪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其实,这也说明了我国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长期性、艰巨性与渐进性。
正如前文所言,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绝不是一朝即可完成的。综合多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废止不了,但我们仍要以废止职务犯罪死刑为目标,逐步推进刑事立法、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最终废止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
首先,刑事立法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应严格把握司法活动中对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考查其是否达到死刑的适用的条件,同时还应该严格贯彻刑法总则对判处行为人死刑需要罪行极其严重的要求。从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从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坚决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其次,根据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和逐利性的特点,国内众多学者均有建议对职务犯罪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从职务犯罪本身特征出发,消除行为人行为的职务条件,同时明确规定重额罚金,使其逐利梦成为幻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很多职务犯罪分子犯罪手段并非“高明”,而是由于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监管方面的不力为其实施职务违法犯罪提供了很大的前提可能性。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增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也是我们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严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它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毒化了当今社会风气,破坏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保留职务犯罪适用死刑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趋势不可逆转。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当下党和国家预防和治理贪腐问题的制度现状,不断完善法律,加强制度建设,在有效治理社会职务违法犯罪的前提下,逐步控制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并最终废止职务犯罪死刑。为我国刑事死刑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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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行业垄断虽然与地区垄断有相似之处,但行业垄断毕竟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如果将其归入地区垄断之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会显得牵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垄断问题及规制方法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普遍缓慢的大环境下,银行业每年交出的“耀眼年报”就格外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其中,中国工商银行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84.45亿元、2386.91亿元、2629. 65亿元。如此高额的数字使得“银行业的暴利是否合理”的辩论越来越激烈。实际上,目前各行各业并没有“暴利”的具体标准,因此对于银行业所取得的高利润是否属于“暴利”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现实中也有这样一些企业,它们在赚取高利润的同时,不仅没有遭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和垢病,反而成为人们称赞和学习的对象。这样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本人认为,银行业一直饱受争议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它的高额利润来自垄断,并且我国银行在享受高利润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本人发现绝大部分相关资料都直接写“中国银行业存在垄断”,但缺少系统的分析过程。中国银行业究竟存不存在垄断?存在那种类型的垄断?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下而本人将进行详细分析。 垄断行为被分为四种类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经过分析,本人认为我国银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垄断协议
银行业的垄断协议即是在银行业中发生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限制银行业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会严重阻碍市场的竞争并且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下列案例可以反映出银行间有制定垄断协议的行为(或嫌疑): 2003年,上海市八家商业银行为避免住房借贷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导致两败俱伤,在没有与客户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通过共谋达成了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共同政策;2007年全国范围内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正式运营,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国有银行都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虽然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五大行存在协同行为,但如此“统一”的定价政策不能完全排除相互共谋制定垄断协议的嫌疑。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依据是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指一个企业的销售额在市场中同类企业的销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具体到银行业,可以通过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这三大指标来反映银行业的市场份额。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实际上我国大型国有银行的市场份额数据并没有这么高,但市场份额仅仅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因素,而且上而列出的数据均属于全国性的数据,不能反映出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
(一)完善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
在竞争法的学习过程中,本人最深刻的感受就是:与《民法》、《刑法》等规定的十分具体、详尽的法律相比,实在过于原则、抽象,在实际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问题。再加上银行业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行业,要想完全了解银行业的业务,不仅要求具备法律知识,还要有很专业的金融知识。所以在对银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并未专门规定金融反垄断内容的《反垄断法》常常表现的力不从心。因此,本人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金融垄断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对银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其次我们还需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增加有关相关市场的规定。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相关市场”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其含义就是企业发生竞争关系的相关领域。要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存在,第一步就要解决好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如果界定的过宽,那么可能会使相关企业逃脱应有的规制;如果界定的过窄,那么可能会把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判定为垄断行为,所以能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关系着垄断行为规制的成败。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垄断的危害就在于它排除、限制了竞争,所以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样一来就可以形成多方参与竞争的良好局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看起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并没有什么政策障碍,但事实上这么多年来民间资本在金融业仅仅扮演了微不足道的角色。从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看,民间资本不是在首次公开募股时申购成功,就是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的买入,进而成为这些银行的股东。绝大多数民间资本的势力还是非常薄弱,根本不可能掌握经营决策权,也就无法形成真正的竞争。
(三)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行业反垄断机构
目前我国银行业反垄断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一些规定。总结起来,我国现有的银行业反垄断机构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其中,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发改委主管价格卡特尔,滥用优势地位的查处主要归工商行政部门。总的说来,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缺乏专业性等一系列的问题。
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银行业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模式是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主的协作监管模式,比如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我国也应该采用这种模式,即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主,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监管。因为我国目前己经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对于银行的监管肯定也离不开银监会的协助,特别是考虑到银行业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银行业对于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巨大作用、任何一个机关都很难独立承担起这个艰巨任务的现实情况,所以采用这个模式会更适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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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组成的一种人类特有的人才培养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积极自觉地学习和加速掌握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学生多方面素质全面提高,使他们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小学教学中常见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语文是小学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培养学生良好语言能力和写作能力的基础学科。但是在当前的小学语文教学中,现有的教学活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主要对小学语文教学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思考,以供参考。
关键词:小学;教学;问题;思考
小学教育阶段是学生知识启蒙的重要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教师采取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方式会对学生一生的学习能力产生深远影响。为此,不断总结和反思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教学模式进行完善是每个小学教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作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笔者对教学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其他教师提供一些借鉴。
在当前的小学语文教学中,有些教师过于重视对文章文本的分析,而忽视了语句教学的重要性。事实上,对于小学生而言,要深刻的掌握文章的内涵还言之过早,在教学中应该更多的重视学生对语句的理解和认识,这样对于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大有帮助。例如在《秋天的雨》这篇文章中,第四自然段中有这样一句:“小喜鹊衔来树枝造房子,小松鼠找来松果当粮食,小青蛙在加紧挖洞,准备舒舒服服地睡大觉。松柏穿上厚厚的、油亮亮的衣裳,杨树、柳树的叶子飘到树妈妈的脚下”,这句形象的刻画了秋天到来后世间万物的变化,句子十分优美。在这段教学中,教师若能够带领学生反复朗读,并在朗读中引导学生联合实际,充分发挥想象力,来想象大自然中秋天的实际景象,必然能够加强学生的感受与体验。之后再让学生模仿这种句式来进行造句,可以很好的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同时,还可以使学生在平凡的事物中发现美妙的意趣,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美感,对于今后的写作也非常有帮助。
语文是一门课程,应当具有清晰的教学目标。即通过语文教学可以达到什么目的或效果。但是目前一些小学语文教师在教学中没有抓住教学重点,尤其是在阅读课的教学中,出现了盲目阅读的现象。学生仅仅是为了阅读而阅读,阅读中也无侧重,分不清主次,这样的阅读教学效果势必不佳。笔者认为,语文教学与自由阅读不一样,应当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这也是教育赋予语文教学的使命。严格来说,教育本身就带有目的性和政治色彩,就是为了培养人和教育人才开展教学活动的。因此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必须要有所侧重的教学,有意识的引领学生去阅读,以达到最终的教学目标。这就要求语文教师能够充分掌握教学大纲,抓住关键点,围绕一个中心去开展教学,这样才能循序渐进的让学生掌握不同的知识点,达到最终的教学效果。
在新课改的影响下,很多教师都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式,而是开始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如情景教学、合作教学、探究教学等。但是由于缺乏创新,使得这些教学方法在应用中过于形式化,有些教师甚至是照抄照搬的使用,而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教学情况,这样一来,教学效果很难达到满意程度。例如在合作教学方法的应用上,一些教师只注重形式,无论什么课程都以摆“小饭桌”的方式进行,是的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自主深入思考,这样不但无法浪费了课堂时间,无法达到预期教学目标,而且还会不利于学生自我思考,甚至会养成依赖他人的毛病。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教师应该因材施教,采取哪种教学方法应该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只有运用得当,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法也可以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建议教师在教学中,对于要求感知积累的简单内容,可以采取自由默读、背诵等自我感受的学习方式学习;对于具有多元思维趋向、利于结合不同生活体验形成独特感受,培养思维个性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分别独立体验、思考、再当众展示不同的思维结果,引发多向思维和创造思维的学习方式;对于疑难的重点内容,可以借助一些辅助手段或采用合作探究方式共同学习交流,以相互启发,加深理解形成共识,突破疑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在语文教学中,注重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新创造力固然是可取的,但是仅仅为了激发学生创造力而偏离教学中心则适得其反。例如在课文《司马光》、《曹冲称象》等教学中,不注重对文章词句和思想意义的教学,而是用大量的课堂时间让学生发挥想象力去提出救人、称象的新方法,这样不但无法达到预期教学目的,而且因为学生对文章的思考和领悟程度较低,所想出的办法也多缺乏实际可行性,创新培养效果并不会十分理想,同时也窄化了课堂教学目标,无法很好的提升学生的语文素质。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教学目标是课堂教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组织教学活动时,要心中装着教学目标,一切教学活动都要为教学目标的达成服务,否则教学是失败的。为此教师一定要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和人文精神为主要目标,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在40分钟里要做对提高学生素养最有价值的事,要加强基本训练,不能把朗读、背诵、写字、听写、巩固、练习都放到课外,教学活动应紧紧围绕识字、阅读等基本任务展开。
有效的课后拓展不仅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所学习的知识、技能、能力得到发展,而且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升华,但现在有部分教师把拓展变成课堂教学的点缀,出现了拓展的随意性、形式化。如在教《军神》一课时,学习感悟课文后,让学生说说“刘伯承在手术台上忍受着巨大的痛苦,用手紧紧抓住身子底下的白垫单,你会对他说些什么呢?”
殊不知,什么语言能表达这位将军的坚强意志?这样的拓展严重的脱离了教学实际和教学目标,是失败的课堂拓展。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效的课堂教学拓展要结合教学目标,符合学生实际,要选择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拓展模式。如果选择问题思考模式,那么重点设计在课后思考方面采用哪些手段和方法;如果选择问题作业模式,那么重点设计在作业设计安排方面应采用哪种方式和方法;如果选择问题探究模式,那么重点考虑在问题探究活动设计与安排方面采用哪些方式与方法,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拓展模式,由教师依据学科特点、教学内容,结合学生需求创新性地选择和确定。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当前小学教学常见问题进行的总结与思考。通过本文的探究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小学教学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完善,这需要广大小学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总结问题,反思教学模式和方法,结合实际,因材施教,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小学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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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的图标以彩虹、伞、人为基本元素,雨后天晴的彩虹韵意着美好、未来和希望,伞的弧形形象代表着保护、呵护之意,两个人代表着一男一女、一老一少,两人相握之手与下面的两个人的腿共同构成一个“众”字,寓意大家携手,众志成城,共同防灾减灾。整个标识体现出积极向上的思想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防洪减灾本质属性与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由于人类活动的失控和气象异常等原因,近年来,我国的洪涝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制定了防洪规划,但随着生态和环境的不断恶化,洪水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仍在不断增长。因此,需要对防洪减灾的对策进行进一步探讨,对以往发生的洪灾进行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洪水产生的决定因素包括气象、地形和地质条件等,而洪涝灾害的产生则是因人类社会活动而造成的。在安徽安庆地区,主要包括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地貌,属于亚热爱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和无霜期长等特点。由于该地区处于中低纬度,冷、暖气团活动和交锋频繁,降水的年际年内变化大,加之地形复杂,常有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出现,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安庆地区处于长江下游平原,支流甚为发育,这些河流区域是洪水宣泄、滞蓄和泥沙堆积的场所,是河流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空间。而随着农业发展,不断对河流冲积平原进行开发和利用,争夺水资源的存在空间,该行为与河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形成了矛盾,这是洪水灾害的基本成因。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防洪减灾的根本办法是解决人类发展的行为活动与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在发展过程中,应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做到适可而止,不能使洪水无路可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应遵循洪水发生和演进的规律,合理安排洪水的宣泄处理和滞蓄场所。
3.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含义为:一切活动均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中,人应处于主导地位。河流生命在自然演变过程中有其特有的自然规律,这是一个长周期的缓慢变化过程。但人类的活动会在短周期内使河流产生急剧的变化,加速河流的演变。人类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对河流的部分功能进行干预和改造,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河流的一些基本功能,比如洪水的宣泄能力等一旦消失,河流会“死亡”。虽然人们已提倡“回归自然”,但无法完全停止人类对河流的一切干预作用,因此,应对人类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确保河流保留基本功能,人类对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保持河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3.2 发挥主观能动性
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并不是人类任由洪水自然宣泄,而是在其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同时,科学、合理地安排洪水的宣泄出路和滞蓄场所。人与洪水和谐相处的前提是人与洪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遇到常遇和较大的洪水灾害时,人们可采取措施抵御,并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特大洪水和非常情况时,人们可躲避,以减少损失。虽然河流的生存状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仍可保持基本性能和回旋的余地,因此,应尽量降低突发灾害和毁灭性灾害的发生概率。
3.3 把握减灾工程的内涵和核心
防护减灾基本采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护减灾的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河流自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措施。工程措施的应用应确保到达一定的防洪标准,同时,必须保质保量和灵活运用;非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人类侵占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的措施,非工程措施的应用可科学、合理地实施水情调度运用方案,还可化解洪水风险,限制人为灾害的发生。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水情预报、工情灾情监测调查和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从而对危害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3.4 向全面洪水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目前,随着温度效益的增强和地表水文下垫面的变化,洪水径流的产流和汇流等自然规律均发生了变化。在安徽安庆地区,由于河流中、上游闸坝水库大量增加,河道洪水演进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会对防洪减灾造成不利的影响,使洪水灾害的自然规律产生变化。虽然已采取的一些措施降低了洪水灾害的影响,但当地居民仍遭受着洪水的侵害。洪灾已不是单纯的自然灾害,已逐步演变成全流域、全社会的责任,因此,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应是改进国家投入机制,提高其公益属性,并增强管理费用的投入。
笔者对防洪减灾工作的设想有以下5 点:
①对于安庆地区的长江下游平原地区,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薄弱环节,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弥补,从而建立一套高质量、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以提高防洪减灾的效益。落实超标准洪水滞蓄宣泄出路,根据非常情况制订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毁灭性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②对于在安庆地区可能出现的山地丘陵区超强暴雨引起的地质灾害,应探索科学、合理的防御措施。对于常遇的地质灾害,应采取可行性的工程措施。当进行各种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时,选址时应选择避开滑坡体的位置,同时,应确保其结构具有抗风能力。对于难以抗御的超强地质灾害,应采取躲避灾害的预防措施。由此可见,事先应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③加强城市防洪排水建设。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地面各类交通管网设施不断增加,且不断向地下发展,因此,应加强城市的地表排水能力,从而防止地表水侵入地下。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措施,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④研究洪水与河道内滩地圣体系统、河道外沼泽、湿地的关系,从而利用洪水以对这些地区进行保护。
⑤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处理,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同时,通过蓄、泄、滞、引等措施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利用,这样不仅可减轻洪水压力,还可促进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起到恢复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等目的。
目前,各类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尤其是洪涝灾害几乎每年都会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采取有效的防洪规划措施是我国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结合笔者对防洪本质的理解,分析了以往的防洪减灾工作,总结了可行的防洪涝经验,以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关于防洪减灾本质属性与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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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失去或弱化,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具有道德责任能力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不遵守本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丢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的行为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法律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及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却频繁地爆发了一系列刺痛国人良知的道德恶性事件,本文希望从个案切入,探究道德失范问题的形成原因,并从“道法合和”
的古代法律思想中寻求解决建议。
【关键词】法制; 道德失范; 法律道德化。
2011 年 10 月 13 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南海一处五金城里被两辆面包车先后4 次碾过,7 分钟有18 人路过,却无一人伸出援手,最后被一拾荒阿婆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永久离开人间。
类似事件频繁见诸报端,从围观跳楼、旁观溺水到冷眼无视凶案等等,洛阳性奴案、李阳家暴案都无不令人扼腕,无情冲击着古老礼仪之邦的文明底线。缘何在政府高层努力推动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育,大力重构社会主义新时期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嬗变和道德滑坡现象呢?
( 一) 道德权威弱化。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事业、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在中国政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文明形成中,一直扮演着核心角色,从早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援礼入法”、“礼法结合”再到“礼法合一”,无不突显道德在社会统治中的非凡意义,古代法律制度在“阴阳合和”的辩证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进行设计、建设,逐渐形成“礼法”传统,因其神化君权、强化王权而深受封建集权统治者的欢迎,道德便成为了国人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以礼为核心,法、术为手段的统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在中国数千年的延续而融化在国人思维里。然随着封建制度的终结,新政权的诞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政治结构、文化理念、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正不断而又茫然地走向转型与发展,道德的在社会统治中的核心地位亦逐渐边缘化,具体体现如下:
( 1) 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调整,致使原有的适应那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并发展的时间尚短,与其相适应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规范仍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这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空场。
由于市场的开放性,拓宽了人们交往活动的范围,也瓦解了传统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熟人言论在个体生活中的监督弱化,人们的道德要求容易因此放松,也正是由于社会的开放性,使得各种文化思潮、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传统秩序内产生激烈碰撞,令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背道而驰;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了解更加理性,“自然报复”论不再成为人们约束自我的内心力量,从而一定程度瓦解了道德自律权威。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使道德的主客观环境更加复杂化,道德滑坡有着更大的可能性。
( 2)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集权的计划经济要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个体自由必须得到凸显,才能增强市场的活力,那么相应的个人利益就应由被压制变为充分尊重和合法保护,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实际的价值取向明显多元化。但当道德主体意识增强却又没有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矛盾。人们往往是见利忘义,只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约束常常被抛之脑后。在法律、体制和道德还不足以很好地约束和引导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的情形下,在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在个人利益在这种转型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行为必然会出现一定时期的震荡,一定程度的道德滑坡成为现实。
( 3) 博弈成本的大小。
道德观的形成是通过博弈的方式产生的。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社会中的种种制度安排客观上使得遵从道德的行为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就如案例二所呈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本应在公平基础上的博弈变得严重的不公平,博弈的作用被极大地异化,成为权力者玩弄权术的工具,这样,好的公共道德是难以树立的,只会以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取而代之,难怪人们大呼“做人难,做好人更难! ”
( 二) 法律权威尚未完全建立。
传统道德权威在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博弈格局改变的冲击下已慢慢流于形式,在人们膨胀的认知欲和征服欲的引导下,社会以进步为目标,“崇尚个性”、“追逐自由”的观念甚嚣,人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是不愿意受到的约束的,致使思想意识日渐混乱、行为举止更无章法,这就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来约束和规范,这种权威就是“法”。但法更倾向于约束行为而不约束思想,即使法作为外在强制权威得以树立。但为何近代以来的中国,价值体系会全面崩溃,观念危机日重一日? 是什么原因致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却没有使法律成为新的权威呢?
( 1) 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角色不凸出: 我们现代化进程欲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以保障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和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政体之下,“人人是法律的臣仆”,法超越于政治之上,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对社会形成普遍的约束,成为权威,应突出“法律具有最高性”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体制也日渐民主,但封建集权思想仍有残留之迹,权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状并未彻底消除,党政一体,三权分立也名不符实,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法律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也就难以超越于政治之上而取得权威性。
( 2) 国家法与习惯法形成冲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加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使中国形成传统综合性法律思维,讲求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文化冲突中的融合,形成“诸法和合”的格局。但近代以来,分析性的思维方式,使人们逐渐习惯用分析的态度对待法律统一性与灵活性原则,往往认为灵活性会破坏统一性,使得广大的农村和民族地区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这又影响到了法律权利性的树立。
( 3) 法律体系冗杂: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立法趋细趋多,部门划分愈加分明,是不可避免的,也有其合理性。但我们立法过于强调条文的制订、法律程序也异常复杂,不用说平常百姓,就连专业法律工作者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时候,那法律到底是法官、法学家手中的宝典,还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信条呢? 由于过于专业,令寻常百姓在诉讼面前无所适从,只得求诸相关人士,无形中增加权利保障成本,甚至衍生出腐败、欺诈等现象,令百姓“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所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得不到完全的落实。
( 4) 法律制度落实缺位: 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化,成绩喜人,但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似乎对现实的法制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满。这种矛盾在于,“成绩”是指立法上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规模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不满”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强烈的“术”的意味。所谓“术”,就是对法的“灵活”掌握、“灵活”运用,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套,实践中做的又是另一套。
旧的权威已失,新的权威未生,新旧交替之际,价值观念混乱,人就像汪洋中失去舵手的小船一样失去了前行的方向,随波逐流、盲目乱撞,各种社会问题纷至沓来。现今道德沦陷状况愈演愈烈,为社会统治和社会和谐埋下不利因素,所以在法律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政治体制做彻底的改选,改选成真正的权力多元、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使法律成为不受政治的束缚而成为真正的价值权威。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重塑“法”的价值。
由于历史的延续性以及文化的独特性,我们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今天,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的作用。
道的思维方式是综合性的,并以阴阳和合的观念指导中国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数千年,在其引领之下,法律与道德是和合的、法律内部诸法是和合的,法律对正义的诉求既不愿受形式之限,又不愿受实质之限,形式与实质也是和合的。但在西学东渐后,道德、法律走上分析之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则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道德失范行为,法律不予过问; 法律制裁行为,道德亦不予谴责。所以国人对目前的道德危机应寄予充分的重视,欲“抚大厦于将倾”,就不要将道德、法律分开来对待。也许美丽的花园之国新加坡在应对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的道德法律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由于道德、法律都共同反映了人们对建立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的追求,在调节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加之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使得道德法律化有了可能性。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在道德规范功能弱化的现实中,道德法律化是适应社会情况发生了客观变化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道德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道德法律化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或者说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道德只能借助法律资源作为一种援助,但非长久之计。
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法律内化到个体内心中,就是将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关怀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否则法律本身是否“合法”就会受到质疑。同时法律的基本理念必须蕴涵着普遍主义的道德考虑,法律应该接受道德的检视,从而使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使得经济秩序和社会交往都井然有序。总之,从长远眼光看来,我们还是要从底线伦理开始培育道德,而不能放弃道德。
[1]朱长根,谭英 .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 法制与社会,2007( 5)。
[2]焦国成,王易 . 当前社会道德状况和公民道德建设[J]。 新视野,1996( 3)。
[3]孙立平。 道德滑坡的社会学分析( J)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 9)。
[4]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龙大轩。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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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档案人员是高校档案事业的主体,档案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高校档案部门的职能发挥,全面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高校档案工作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对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的现状分析,探讨目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高职院校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档案信息化资源开发、针对性开展编研工作、个性化信息服务、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等课题,而目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由于存在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人员培养制度、未能做到与院校管理队伍有机融合等问题,无法适应这些新课题的要求。高职院校应重视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促进档案管理研究,加强档案管理交流沟通,建设一支具有自身特点的专兼结合的院系两级的学习型管理队伍,以适应现阶段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人员结构存在“五低一高一差”。高职院校由于建校时间较短,档案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其档案管理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均存在不合理,存在“五低一高一差”现象。
(二)档案管理队伍与院校管理队伍未能做到有机融合。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是为院校管理工作服务的,但目前高职院校往往为收集档案而抓档案管理,为抓院校管理而忽视档案管理,未能做到档案管理队伍与院校管理队伍的有机融合。
(三)缺乏对档案管理人员有效培养机制。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往往被视为非技术性工作,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其工作不被重视,长期充当院校管理中的配角,没有形成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一)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坚持抓档案管理“一把手”工程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高职院校必须在管理队伍建设中坚持专兼结合,抓好档案管理的“一把手”工程,努力做到院校管理与档案管理“合二为一”,具体如下:
其一、坚持专兼结合,做到院校管理与档案管理“合二为一”。由于高职院校工作是围绕培养高技能人才展开的,其档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记录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细节,故其档案管理队伍的组成应该体现高职教育管理与档案管理的有机融合,应建立起以复合型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带头人、辅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管理队伍,形成一支既懂院校管理又熟悉档案业务的专兼结合的院系两级管理队伍。?
其二、抓好档案管理“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队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与院校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息息相关,院校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树立“档案管理水平体现院校管理水平”的观念,要优化环境,建章立制,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外在条件,要抓好档案管理“一把手”工程,坚持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二)创新管理,提高教学档案内在质量。
教学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处理和利用等。有效的管理是提高档案内在质量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提供高效服务的基础。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立足校内、面向社会,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立足本职、面向全面,高度重视教学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要在档案管理的制度上、档案的质量上、管理的科学上下功夫,大胆改革现有的高校教学档案管理模式,实现教学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服务化,建立管理科学、反应敏捷、运行灵活的管理体制,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有序化,及时、准确、高效地为管理提供服务。
(三)创新观念,实现教学档案公共价值。
教学档案的公共价值体现的是多数老师的公共利益。实现档案公共价值就决不是一个轻松的过程,而需要某种力量予以督促和强制,那就是要创新思想观念。而制度的约束和外部的激励最终也要转化于观念的转变,因此,观念的创新是教学档案公共价值实现的关键因素,每个教师要将教学创新成为自己的自觉要求和追求目标,立足岗位,创造优秀的教学成果,自愿将这种独创性的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共享,实现它的公共价值,从而提高整个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四)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打造学习型管理队伍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的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全面的档案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阅读能力、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等。尤其是作为档案管理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除了具备以上素质外,还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研究把握最新档案管理与改革方向的能力。为此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是极其重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通过培训端正档案管理人员的心态,树立服务服务光荣、服务自豪的观念,二是提高综合素质。要通过培训培养档案管理人员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三是组织业务培训,要进行管理学专业知识培训和档案管理动态、档案政策等专业方面的培训与学习,增强档案管理者现代管理意识和竞争创新意识
学校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高校、学生的广泛关注,必须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学生成才的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只有这样,学校档案管理才能有着广阔的前景和美好的未来。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档案管理方法,并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推动学校的档案馆建设乃至学校的整体发展。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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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中的一个经济范畴,是商品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成本的内容往往要服从于管理的需要。此外,由于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成本含义也不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林业企业成本会计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林业企业成本会计问题的思考全文如下:
随着林业企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成本会计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了建立现代化林业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林业会计成本工作关系到林业经济发展问题,会计成本可以促进林业企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通过有效利用森林资源的成本技术,提高林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会计会随着市场的竞争状况和顾客的需求而变化。拓宽林业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给就是有效实现具有可操作性系统的成本会计制度建设。所以,新时期下,探讨如何加强林业企业成本会计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林业会计管理模式单一。在过去的的林业会计模式上,会计的管理目标只能反映林业生产单位的行政绿化任务和森林覆盖率目标的完成情况,然后逐级向主管部门提供报表和数据,没有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社会效益。会计成本数据与营林部门的营林数据相脱节,造成林业企业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能共享,很多产品的成本得不到及时补偿,形成了预算与实施的脱节现象。
2. 缺乏有效可行的林业会计制度. 林业的会计成本制度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会计制度进行设计的,在资金使用的循环过程中,无法掌控住生产时期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的耗损,阻碍了林业企业资源的高效运行,导致林业运作机构无法保全,缺乏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
3.林业成本会计的准确度不高。林业成本管理体系缺乏对资源的有效计量,看不到对资源与环境问题提出的客观要求,森林资源的消耗不能及时加入木材成本。计算数据的短缺制约了每一环节成本的有效控制
4林业成本会计控制措施的缺失。林业成本会计没有考虑生态效益问题,导致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财会收益单一的体现了利润要素,不具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也忽略了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社会效益问题,加之成本会计管理人员的资本增值意识薄弱,导致资产流失、浪费严重。在存货控制上处于薄弱环节,造成资金成呆滞状态。
1. 提高林业企业成本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会计信息化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证会计成本管理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分运用网络使成本会计工作更细致、准确、全面。要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方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同时还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信息化的观察、分析能力。
2建立科学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林业成本问题离不开特定的林业经济环境,用生态林业理论指导林业会计管理体系。会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释放林业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生态林的成本问题重点就在于反映其生态及社会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维护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林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从我国特定的林业状况出发,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我国林业会计成本体系的建设问题。
3建立成本会计管理体系。为了防止造成审计质量的不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需要有效实行对社会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建立会计成本的约束机制,加强成本理论的研究。规范管理会计师资格确认制度。促进林业内部会计有效进行,让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推进新型的着重管理的经营型成本会计,科学有效管理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林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惩结合的内部机制措施,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推广林业会计作业成本法,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不断总结经验上加以总结完善。
4完善林业成本会计成本披露制度
4.1强化资金管理。专项资金要按照林业资金相互对应的会计管理办法设立专帐,确保帐务处理达到规范有序,科学合理。林木企业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反映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林业财务主管人员必须采用独立报告与补充报告相结合的模式来披露具体信息,揭示林业企业的森林资源资产存量与耗用以及其价值等。
4.2完善林业会计成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价值量为基础的财务制度应该增加反映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内容,有效实施林业生态资源成本的计量, 林业企业会计核算离不开特定的林业环境,要遵循林业内在发展规律,不断完善我国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确保林业客观环境与林业财会实践的统一性,实现对林业会计核算进行和完善。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总之,在林业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出现成本问题要认真思考问题,必须要积极进行林业企业成本会计管理的改革和创新,确保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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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落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也随之悄然兴起,在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房地产行业以它独特的特性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和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但是,房地产开发热潮的“高温不减”,房价的“不断走高”,炒房现象的“愈演愈烈”……这些房地产行业中的诸多问题,加剧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产生,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题。因此,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具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可以带动多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以致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目前,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纳税意识不够,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普遍的纳税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混乱,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首先是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不了解,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
其次是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不记或少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
其三是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设置“帐外帐”,开具虚假发票、白条现象比比皆是;其四是房地产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如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其五,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经营周期长,其收益主要集中在房产开发的中后期。房地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帐,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由占转偷,变成了无声消失。
(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今年年初才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其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
因此,相对于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的送到纳税人手中,使一些纳税人无法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所认识。但由于房地产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是只将帐记在心中,根本不注重财务管理,更别谈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如房地产企业从商品房的预售到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由于一些销售行为的不确定因素,如应付款中的押金、定金、预收帐款中的预收款何时确认或转作收入核算认识不一。同时,房地产公司不积极配合也增加了征收难度,导致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三)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管漏洞较为明显。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相对较多,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落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缺失。
主要原因:
一是税务人员管理的不衔接。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前期主要涉及施工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开发中期主要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在开发中后期涉及企业所得税。在通常的税收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二是部分税种征管不够。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时间长,现行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收入与成本的认定上分歧较大。
三是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还有以工程为单位,待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征收等,而土地增值税则由于提供税款不多,计算程序复杂,以及预征政策落实问题,使得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四是发票控管力度不强。
主要表现在:
其一,施工企业结算不开具建安发票,无法确定工程成本。
其二,房地产公司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时,难以确认收入,从而影响税款征收。其三,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白条结算,混淆纳税义务时间,少申报收入。
(四)税收违法打击不够,稽查工作力度不到位。
房地产企业领取发票后,大肆开具“鸳鸯票”,恶意偷逃国家税收。发票管理的缺位,税务部门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不力,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及相关税收的管理。很多时候,税务部门只注重了当期征收,不注重回头检查,也不重视税源普查和重点税源的稽查工作,给那些少缴、不缴、甚至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造成税源的白白流失。另外,对偷逃税的处罚不严,虽然刑法、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列有明文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偷逃税的人总存有侥幸的心理。如契税是一次性的行为税,涉及的纳税人面宽且复杂,事后监督检查,追缴税款相当困难。目前,产权交易双方或者中介机构采取瞒报成交价,订立假合同等手段降低计税依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税法对这类偷逃税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加上查处不严,致使开发商、中介机构以及产权承受人肆无忌惮地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
(五)部门配合缺乏合力,激励制约手段欠缺。
税务部门在具体进行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基础信息来源于房管、土地等部门,但由于彼此不属于同一领导部门,以及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或规章来约束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的协税护税行为,致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乏力。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普遍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其各自又有各自的管理程序,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间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六)税收费用负担过重,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费大于税现象极为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近30项(不包括取得土地价款和施工成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费用支出高达投资额的25%左右(不含税收支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约占投资额的20%,高额的费用支出明显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整体负担水平,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大大弱化了税收的调控能力。另一方面,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种类繁杂、结构松散、税负偏高且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这些因素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一)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纳税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譬如利用强大的新闻媒体网络开辟房地产行业税收专栏,建立相关网站,启动相关税收政策语音热线、广播,印制宣传手册,举办相关政策培训班等,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
(二)革新税收征管措施,推进税收精细化管理。
具体来讲,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加强日常税收辅导。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如帮助企业理解认识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审查其实现收入是否结转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二是完善“以票控税、栋号管理”办法,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建安和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纳入税源监控,对房产开发项目实行“栋号管理”,按施工栋号或商品房销售的栋号登记台帐,一栋一档,全面掌握每一栋号的成本、核算和销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把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严格进行处罚。四是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联合控管力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因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严密监控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税源动态。
首先,加强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传递制度。把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审批、预售及销售、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五个关键环节,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建立房地产税收电子档案,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如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其次,以契税征管为契机,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再通过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准确、快捷传递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凡不持税务部门监制发票和税票,房产、土地部门不予产权证照,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对有关税收实施有效管理,提高税收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要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譬如,通过跟踪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又如,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四)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税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首先,要本着“就近”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采取与土地、房管、银行等联合办公的方式,真正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外成本负担。其次,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另外,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努力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树立起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五)坚持以人为本观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帐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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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三农领域的新问题主要是:新剪刀差、城乡二元分割和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引起了一些农民的焦虑和不满;农业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和小而分散的经营方式制约了农业健康发展;乡镇政府职能扭曲和部分村组织软弱涣散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等。此文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三个方面阐明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提出了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开放城镇户籍、完善家庭土地承包等一系列具体建议。
关 键 词:三农 问题 工作研究
有幸参加今年河北省委组织的加强基层建设年驻村帮扶活动,这是我继1977年驻村学大寨和1986年驻村扶贫之后,又一次驻在村里与农民近距离的接触。在帮扶工作中,我与其他两名河北省农信联社的同志坚持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得益于省委重视和省联社支持,出于对农民的真挚情感,我们为村里办了修水泥路、电网改造、建村民广场等十多件实事,受到村民的认可和赞扬,所在工作组被评为省优秀驻村工作组。应当说今年是我近年来最接地气、最感充实、最有成就感、最难忘的一年。但是,荣誉和赞扬却加重了我驻村期间一直萦绕心头挥之不去的担心和焦虑。这就是,虽然改革开放尤其是2003年起党中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三农事业已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是与上世纪八十年代比,当前农村出现了农民物质生活改善相对缓慢、农业再生产条件恶化、部分基层政权软弱涣散等新问题。对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办法,我做了近一年时间的调研,经过了反复思考,现结合学习党的报告体会,把我的所见、所思整理如下:
我高兴地看到,农民是真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他们是我党执政的依据和坚实基础。农民感谢党帮他们翻身解放过上好日子,感谢改革开放和免征农业税为他们带来福祉,尤其是年龄大一些的村民,是绝不允许别人说共产党坏话的,即使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现象使他们看不惯甚至引起不满,但他们认为“共产党的‘经’是好的,只是让下边的‘和尚’给念歪了”。这是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中国农民的主流意识。
但我也确实看到了在一些农民中目前日益增长的焦虑和不满,看到了党的执政基础面临削弱的危险:
1.农民的物质生活改善相对缓慢。虽然国家已经和正在采取措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但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收入比仍由1985年的1.53︰1扩大到2011年的3.13︰1(《中国收入差距正迎来缩小的拐点》赖德胜 陈建伟 人民日报 2012年4月10日)。城镇居民和农民间收入和生活质量差距逐年拉大,日新月异的城市、拔地而起的高架环路、城镇居民日渐增长的公共服务与日渐冷落、基础设施落后、较少得到公共服务的农村形成强烈反差。虽然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这些年已有很大提高,但是农民由于没有同步享受到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被遗忘、不平衡的心理普遍存在。
2.新的“剪刀差”客观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提升幅度远远低于化肥、农药等工业品涨价幅度和对农民工、劳动派遣用工实行不平等工资福利待遇两个方面。我国有13亿人口,目前的城镇化率接近50%,但“目前中国城镇化如果按照户籍城镇化口径来计算,那么会下降1/3”(引自中央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中国城镇化高层国际论坛上的主题发言 东方网 2012年3月25日),这就是说我国目前仍大约有9亿农民。9亿农民为4亿城镇居民提供低价农产品和廉价劳动力,促成了城镇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这就是新的“剪刀差”。由于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尚未形成,目前的农产品最低保护价虽然保护了农民利益,但尚不能反映真实生产成本,加上作为粮食市场主体的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很难做到敞开收购,不仅使得国家对流通环节的补贴远高于对农民的补贴,还富了一批倒买倒卖的中间商。
3.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中对农民利益关注保护不够。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农民的诉求很难直接反映到决策层,使得农村本已薄弱不该撤并的机构撤并了不少,农民享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某些方面比上世纪八十年代更少,出现了农村上学难、看病难、贷款难、买真货难。在我们与农民的交谈中,许多农民表现出了他们对过去村供销社、信用代办站、合作医疗点、村小学及当时经常驻村的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怀念。我个人认为这些机构的撤并应当讲都有其合理因素,但当时毕竟应当听一下农民的意见且不要操之过急搞一刀切。这些年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民的补贴,但是实惠农民并没有全部得到,比如对农机具和家电补贴后,不少农民在购买时遇到了质量下降或价格攀升的问题。
4.部分农民对建设新农村信心不足。家庭土地承包的红利已渐消失,一些村庄随着农田水利设施失修损毁,小农经济靠天吃饭、信息不畅、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端开始显现,加上种田不挣钱,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农村年轻一代“务农无地、上班无岗、进城无户、低保无份”,村里待不住、打工受歧视,大部分已常年不在家,处于农民工或流浪工的状态。
5.一些农民道德观念出现滑坡。与上世纪的驻村经历比,我有一个不好的感觉,就是现在一些农民表现出更多关心自家利益却很少关心集体或关爱他人,集体主义互帮互助观念十分淡薄。今年刚驻村时,已看不到过去村民欢迎上面来村干部的热情,他们普遍认为我们不可能住到村里,不可能为村里办什么实事,他们说:“十多年了,就没见过省干部能在村过夜的,乡干部来也就是待一会儿就走”。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比上世纪八十年代更为贫乏,除由过去的听广播变成看电视外,基本没有别的文化生活。“从土地承包后,村里就没开过全体村民会,也没组织过大家学习”村民如是说。先进思想文化在农村得不到广泛传播,封建、迷信、赌博现象趁机抬头。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个别村民小偷小摸问题突出,玉米和蔬菜尚未完全成熟,村里的农民就抢着收回家,否则很可能全部丢失,为此,我们还专门为村里安装了11个摄像头和电子监控系统,这也算驻村期间所办的实事之一。
党的报告中关于“ 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方面的论述,是我们解决一切农民问题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依据我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确立农民是党和国家执政基础的地位。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口头报告中指出:“所谓人民大众,主要的就是农民”,“忘记了农民,就没有中国的民主革命;没有中国的民主革命,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就没有一切革命”(《毛泽东农民问题理论对新农村建设的现实意义》张加磊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06期)。我国农民人口数量目前仍远超过城镇居民,且城镇居民大部分为解放后迁入的农民,农民理应成为国家主人,国家意志应体现农民的诉求。我个人不赞成把农民称作“弱势群体”,农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基本权利当然包括与城镇居民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而不是救济和施舍的对象。确立起农民是党和国家执政基础的地位,是我们解决农民问题的立足点、出发点,理念达不到这个程度,就很有可能再次做出损害农民利益的决策或行动。
二是要建立公正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形成体系。理顺农产品价格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基础。应当利用当前互联网已高度发达的条件,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清除市场壁垒,利用市场来及时发现和校正农产品价格并反过来指导农业生产。国家应制定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通过建立工农业产品间合理的“平价”比例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应以瘠薄土地农产品生产成本为基础,否则不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最低保护价还应逐步包括通货膨胀和缩小城镇与农村间收入差距的因素,否则在基数悬殊的情况下,同样或者农村略高的增长比例仍会使城镇居民与农民间生活差距越拉越大。从经济学角度看,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大都小于1,农产品单方面提价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对社会总需求不会产生抑制作用。此外,国家还应利用好WTO关于农产品的“绿箱”、“篮箱”规定,继续加大对农民的补贴扶持,从多个方面入手来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
三是加快开放城镇户籍。农民进城是任何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必备条件,还没听说过哪个国家因为农民进城而对这个国家经济发展带来危害的。因为中国农民的情结在于故土难离,所以只要农产品价格能做到随着工业品和居民收入水平同步提高,就能够有效抑制农民盲目进城的冲动,就完全可以让农民自己选择是否进城,而没必要做指标、缴税年限等方面的限制。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于解决好农民问题,最大的内需也在9亿农民,尽快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加快直至全面放开户籍限制,并逐步做到进城农民可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基本住房、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社会救助和工资福利等保障权利,将会有力地拉动内需,并为我国工业化提供充足劳动力资源,弥补因进入老龄社会而减少的“人口红利”,很可能会给我国经济提供一个长时间较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四是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政治清明和干部敬业公正清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产生着重要影响。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引自报告)的要求,做到凡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多谋农民之利,多解农民之忧,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加强农村思想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农村社会思潮。“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毛泽东八届二中全会讲话),不能干什么只盯着钱、想什么都从自家利益出发,否则农村的和谐稳定、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均无从谈起。在农村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农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上,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乡镇党委、村党支部应当发挥更大作用。
这几年农业向社会提供的商品确实在逐年增多,这主要得益于两条:一是籽种和种养方式带来的变化。籽种要感谢袁隆平等科学家,玉米、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业作物由于种子革命,产量较上世纪八十年代翻了一番;种养方式变革的效果也十分明显,过去养一头猪到出栏需要八、九个月,而现在时间缩短了近一半。二是农民自身消费的减少。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农民自己吃的比过去要少得多,基于缺少人手和卫生安全等原因庭院养大牲畜及猪羊鸡兔已很少,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吃商品粮菜等原因,农民自身消费部分大幅缩减。
农业提供商品增多并不等于农产品产量有了大幅提升,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仍然是党和政府需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我所看到的是,目前农业基础薄弱和不可持续发展问题在部分农村已表现得比较突出:
1.农田耕作粗放。我所驻的村有163户、655人,常年在外打工的劳动力近200人。由于农民不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还当农民,村里绝大多数青年不愿也不会种地,所以在家务农的基本是老人和留守妇女。部分土地撂荒,有些土地不搞初耕复耕,积、送农家肥已很少见,大量使用化肥、除草剂、农药使得耕作浅层化、土壤毒素化、土地板结化问题已十分突出。如果没有新一轮种子革命很难想象产量会大幅提升,同时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十分令人担忧。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些村庄上世纪八十年代前修建的水利设施因使用多年已经或接近报废,当年的灌渠、林网已大部分平做农田,土地缺乏蓄水保水能力,地下水位连年下降。老本已吃殆尽,新的尚未修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欠账太多,已影响到了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3.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因为农民承包的土地同时承担着农村贫困人口生活保障的作用,所以国家规定家庭土地承包长期稳定不变。但30多年过去后新的矛盾出现了:死亡和迁走户口的人有地,新出生的一代农民没地;已外出打工的农民既不种地又不愿把土地转包出去,想种会种地的人却没地或缺地。土地利用率不高还表现在废弃闲置宅基地使农村空心化的问题上,我所在的村目前废弃和闲置的宅基地已超过1/3,而且还在呈加速扩大趋势。从互联网上查,全国农村宅基地为16.8万平方公里折合2.52亿亩,这还不包括村内道路等占地。我国村庄建设长期缺乏规划和管理,已建房的地占就占了,新建房还在不断占用耕地,对农民过多宅基地占用过去曾搞过治理但收效甚微。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确保不低于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迟早将被突破。
4.农业金融服务缺失。农业贷款存在点多面宽、额度小、频率高、运营费用高、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缺少抵押物等不利因素。出于盈利最大化考虑,国有商业银行自改革以来已纷纷撤并在农村设立的网点,农村信用社也撤消了村一级代办机构,取消了乡一级机构的法人地位。目前金融“脱农”和“抽水机”趋势十分明显,使得农业生产较上世纪八十年代更难得到资金支持。
综合以上在投入劳力、资金、土地及生产条件等农业生产要素方面出现的问题,怎能不引起我们对农业发展前景的担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关系人民温饱、经济繁荣、国家安全的根基产业,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依据我本人的思考提以下建议:
一是要确立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导向。农业的出路和可持续发展在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机械化和科学种管,也就是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而我国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可称得上是世界最小的规模农业,小且分散的经营方式不支持社会化的大生产,限制了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名优品牌产品生产及其价格优势的形成,更无法应对国际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我认为需要同时解决好三个相互关联的难题,即提高农产品价格、放开户籍限制和实现土地合理流转。因为,只有提高农产品价格,才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实现农村资源的重新整合,防止农民盲目进城;只有放开户籍限制允许农民进城落户,才能解除农民生活、养老等后顾之忧,减轻农村土地人口承载量,为农业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只有实现了土地合理流转,才能扩大生产规模,实行机械化作业,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其中,土地流转包含着政治因素可谓是难题中的难题,毕竟中国历史上几次较大规模农民起义都与土地兼并有关,即所谓农民“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应当看到,我国现在已整体进入工业可以反哺农业、城市可以大量吸纳农民的“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中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局长黄群慧 新华社 2012年2月28日),工业经济发展已经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样的有利条件下如果仍一味地担心犹豫,反而会延误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家庭土地承包已延续30多年,我个人认为已到了应完善的时候,在放开户籍管理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迁徙、销户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应当收回,年青一代在村务农的农民应当分到土地。新一轮土地承包应当将农村人口减少而闲出的耕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集中起来,优先有偿承包给产业龙头企业或种田能手。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让市场发掘土地的真实价值。要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农户组织起来以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互帮互助,实现产、供、销的有机衔接,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二是要加强农业发展的科学规划。从大的方面看,哪些区域适合发展什么产业、适合种植什么品种、适合打造什么品牌?需要用科学的规划来引导农民;从小的方面说,灌区、林网、道路、村庄怎么建?都不是一个村自身能解决的,也应当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千万不要搞成一个模式、一刀切,否则很可能出现既劳民伤财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问题。比如对人口急剧下降很快就会消失的村,主要应当帮助农民解决面临的生活、生产困难,而不要帮助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否则还将增加未来恢复耕地的费用。
三是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于农业自身存在弱质性,各国政府对农业都给予必要扶持。我国对农业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由于欠账太多投入力度尚显不足。目前农业投入的体制、机制也存在问题,农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过程知情不多,层层提取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屡见不鲜的截留挪用,使得一部分国家的农业投入真正用到村一级已是大打折扣,解决问题时杯水车薪。所以,除了需要增加农业投入,当前更需要尽快解决支农专款的拨付渠道和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凡是对村的农业投入,能直接与村民见面、能把项目款直接拨付到村、能让“村两委”参与选择施工队伍或自己组织施工、能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为说明这件事情的必要,举一个我本人遇到的事例:按照省委要求,工作组所驻村今年要建成一个60平方米的合格卫生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4.2万元,按照当地农民的建房标准基本够用,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在实施中,有关部门要求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勘探、设计、预算、组织招投标、卫生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竣工决算要经权威部门审计,然后财政方予拨款。至于费用,县卫生局给出一个预算初步需要10万元,要求工作组或村民出5万元。几经反复最终是村自己找施工队建了卫生室,还垒了院墙、铺了砖路、建了花坛,共开支5.1万元。目前卫生室已顺利通过了市、县验收,财政补助资金尚没到位。让人不理解的是盖几间平房为什么程序要搞得这么复杂,如果是不如此不能保证质量,那么农村现在的房子还能住人吗?
四是要加快发展农业信息和农业科技。目前农民获得信息的来源很不充分,使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往往陷入价格上升时一哄而起、价格下降时一哄而散的轮回。打开互联网,推销致富项目的、兜售生长素之类产品的信息不少,但大多是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其中还不乏虚假诱骗成分。现在有必要成立一个站在农民角度的全国性协会组织,从事农业信息的采集、整理、沟通、发布、反馈工作,及时向农民提供权威公正的农业信息,以减少农民在决策上的失误。我国耕地有限,多种了蔬菜就要少种粮食,蔬菜多了就会降价,粮食少了就会涨价,所以从根本上看单纯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并不能为农民增加收入,农业增产增收主要还得靠农业科技发展和现代耕作技术的推广。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县级农业科技机构一部分由全额开支变为差补或自收自支,乡镇好多农业技术人员已改行他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的力度有所下降。希望国家能高度关注和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加快完善适应农业产品和农业技术的产、学、研、实验、推广、普及为有机整体的农业科技体系,以求提高我国农产品产量、内含价值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是要成立专门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既要解决农业欠账问题,又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量的资金需求仅靠财政投入显然远远不够,绝大部分资金还需要金融部门来提供。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人口少、农业在国民经济所占比例不大,却大都设有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农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而我国严格讲目前还没有一家这样的金融机构。目前的金融改革过多强调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出现了金融业单一市场化取向和组织结构趋于雷同、经营模式趋于雷同、业绩考核趋于雷同的状况,各金融机构从农村资金市场“抽水”再流向收益有保证的大企业大项目,直接面对农业和农民的贷款普遍都在逐年下降。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陈薇同志和我曾经写文章,呼吁把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农民、城市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详见《加快推进面向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人民日报内部参阅第35期『总第1076期』 2011年9月9日),希望能引起关注。
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指乡镇和村两级党、政组织,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末梢,是联系党和政府与农民间的桥梁。从整体看,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是尽职的,好的和比较好的占多数; 基层干部工资收入低、工作条件差、分担事物杂、十分辛苦,总体上应当肯定。但不能否认“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引自报告)的问题,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表现还是相对突出的。
1.乡镇政府职能扭曲。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那时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征收农业税公粮和“三提五统”、组织和管理本乡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推广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等,工作比较“实”。现在这些职能大部分已不存在,仅剩下管理计划生育一项,但目前大多数农民已不愿多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下降;新增加的职能主要有维护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但严格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应当主要属于公安派出所等政法部门工作,招商引资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不能算乡镇政府真正应当承担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政府有七项职权,现在逐条看来真正能履行的不多。“实”的工作虽然少了,但由于县级机构越分越细,乡镇“虚”的工作却是越来越多,开会、应酬、接待、汇报、数字、报表以及完成各类文字材料已成为乡镇的重要工作。
2.乡镇机构残缺不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授予的执法权在县级及以上单位,乡镇政府执法本来就无法可依,所以机构也必然会残缺不全。从本世纪初开始,乡镇有执法收费权的站所已大部分陆续收回县级主管部门,但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却在缺少执法权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了越权执法的任务。
3.乡镇财政有名无实。乡镇财政没有自己的地方税种和税收分成,经费来源全部为县财政拨款,前几年为完成上级税收任务不乏空转、买税,又形成了隐性赤字。开支不小,财力不足,根本谈不上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依我驻村所在乡为例,全乡干部73人,有22人属于财政全额工资,51人县财政只给每人每月540元的补助,公用经费少得可怜,但乡里几乎每天都需接待各方来客,还养了三辆小车,确实十分困难。
4.个别乡镇干部作风散漫。财政全额开支的乡镇干部月工资也就一千多元,差额工资的挣得更少,一些乡镇干部就自己或让亲属另谋生计。县乡干部谋的生计中又有一部分与农业专款有了联系,加上县主管部门和乡镇因为经费不足有时也难免在农业专款中做些文章,就使得部分农业专款在使用时无论找有资质的单位企业也好、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也罢,都只会增加造价而且降低质量。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原因,再加上上级对乡镇不切实际的过多要求和数不清“一票否决”高悬利剑,使得个别乡镇领导采取欺上压下的做法,用乡镇干部的话叫起到“防火墙”作用。在这面“防火墙”下,下级的真实情况上级了解不到或睁只眼闭只眼;上级的精神和要求也很难贯彻下去。垒“防火墙”的干部工作靠写、数字靠估、经验靠编、荣誉靠吹,其危害可谓大焉。
1.村干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村干部补贴不多又基本没有上升的渠道;当干部时管事就难免会得罪人,得罪了人惹出了事,乡级一般撑不了腰,尤其是被得罪人上访到市、县,如果不是原则问题,村干部一般会“坐蜡”;在职时得罪人多了,退下来后上级不管、本村人责骂。所以一部分村干部认为没理由和必要去管事。
2.村里没钱办事。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绝大多数村的集体财产早已分光卖尽,原有村办企业或倒闭或卖给了个人,前些年村里办事主要靠向村民收取提留款。国家“费改税”取消村级提留后,提留转变成农业税附加,因为不再用村干部去收钱了,村财务也就上收到了乡镇,实行“村财乡管”。取消农业税后,留在乡镇的农业税附加又变为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这部分钱除给村干部个人补贴外有一部分被乡镇截留,多数村干部甚至不知道还有这么一笔应当属于村使用的资金。一些村庄即便想办点修路打井方面的实事好事,因为没钱也无法实施;
3.村级没有办事自主权。上级下来的专款很多需要农民“一事一议”自筹资金来进行配套,“一事一议”款从农民手里收齐后要把钱交到乡镇或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乡镇或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至于怎么使用村干部和农民一般很少能够参与,却要承担资金使用和报账主体的责任。且往往交的钱不少办的事不好、受上累挨上骂、事倍而功半,使得一些村干部也没什么积极性去办事;
4.部分村干部没精力去管事。村干部一般都有承包土地,有的还或搞养殖、或种大棚、或开小卖部,自家活太多的自然没功夫打理村里工作。这些年又兴时企业家兼任村干部,想法是让其带领群众一同致富,而实际上其中一些企业家当村干部无非是为了自己和县、乡领导混个脸熟,以利于自己企业的发展,精力并不在村。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原因,部分村级组织确实作用发挥得不好,有些村说它瘫痪也不为过。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目前的现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自然不能全怪乡村干部。但是,目前这种局面也确实成为农民对社会不满和一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并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正确把握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科学内涵。党对农村的领导是党运用自身极高的政治权威配给社会资源,引导农民实现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的过程。而党在农村的极高的政治权威来自于农民的信任和拥护、是农民赋予的。从这个角度理解,我认为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实质上是党不断在农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凝聚力量,进而实现对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变革和完善,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农民愿望的过程。其遵循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其基本方法,一条是宣传和发动农民,即通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农民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来凝聚农村社会力量;另一条是相信和依靠农民,即通过农民当家作主起来负责、监督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确保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引自报告)是党的根本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底线和生命,也是跳出黄炎培所说的“历史周期律”永葆党和社会主义国家青春的政治法宝。
二是要理清政府对农村社会管理的边界。一方面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落实好报告提出的“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要尽量缩减政府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直接管控。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和农村社会自治机制的作用,重新梳理县级政府的职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引自报告)
三是要把村级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村级组织稳则农村社会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认为改变当前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现状需要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村级组织有职、有责、有权、有钱和村干部有理想、有精力、有能力、有保障:“村财乡管”不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应交权归村,国家对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农业专款补贴应直接拨付到村;实行“一定三有”,在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确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责任的同时,做到村干部在任有待遇、干好有希望、老年有保障;落实《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各项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办事要符合村民意愿,工作要接受村民监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党员的质量和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教育党员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热爱家乡建设新农村的美好前景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需特别提出的是,基于当前村级组织面临的问题,从县、乡选派优秀党员干部脱岗驻村担任村支部书记,我认为确实是个行之有效办法,一些地方已经实验并取得显著成效,建议有关部门在及时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制度,普遍推广;此外,从各级党委、政府抽调优秀干部组成驻村工作组对落后村帮扶,既是维护发展农民利益之所在、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血肉联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还是锻炼培养干部的育人工程,我认为很有必要,关键是要抓实并取得实效。
四是要减少农村的行政管理层次。我本人曾多年在县政府工作,下村扶贫时兼任过一年乡党委副书记,对乡镇有着深厚情感。撤销乡镇这一级政府是我最难说出口的一个建议,但是,既然目前乡镇政府既没有多少符合公共行政要求的职能,又不具备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能力,那么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适应信息时代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现代企业已普遍实行扁平化管理,其成功经验应当引入行政管理之中。现在农村的交通通讯已很发达,县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部门办公网已普遍建立,现代化办公已进入机关,将乡镇政府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县级政府归口管理、扁平运作,应当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况且中国历史上各朝代都实行“政不下县”、“王权止于县政”,外国也大都为三级行政管理,我国由目前的五级行政管理改为四级行政管理,应当说也未尝不可行。如果乡镇政府撤销,乡镇人大、乡级财政也应同时撤销;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站所尤其是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应当保留和加强,并归口县有关部门管理。从加强农村基层党建的现实需要看,乡镇党委不仅应当保留、在一定时期内还需加强,并加快实现其向“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引自报告)的服务型基层党组织转变。实行县级行政扁平化管理,可以缩短决策层与农民之间距离,提高管理快速反应和行政效率,加快上下之间信息流速,增强对“三农”事业的服务和管理能力,抑制因行政繁苛可能带来的寻租行为,重新找回和增强农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进而促进县级政府由大政府向强政府的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我是个有36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以上对新三农问题的思考出于个人内在党性要求,且有一种不吐不快的压力。但由于本人接触面和能力水平所限,一些观点建议肯定有不妥之处,还望批评、谅解。最后鸣谢一些县乡村干部为此文的形成提供资料和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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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就是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情况下,选择上一所好的学校。这种现象在小升初中显得尤其突出。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很多家长不愿意让孩子参加电脑排位在本区上高中,都希望孩子能享受优质的教育。这样就造成了北京的海淀、西城等区教育水平比较高的重点初中校成为择校的热门,例如人大附、清华附、北大附、实验中学、四中、七中、三帆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与对策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领域的变革与社会领域的发展都与科学界密不可分,更与教育界的突破有着莫大的关系。知识和科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懈动力,社会的发展依靠经济,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科技,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教育领域开始备受人们的关注。教育对于社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
关键词:义务教育 择校问题 对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开始从经济领域、社会领域逐步转移到教育领域。义务教育中择校现象越发严重,择校热在国家政策的抵制下和舆论界的批评声中呈升温的趋势,不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加大了家长的经济负担,更加加剧了校际之间的两极分化,严重妨碍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此,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问题刻不容缓。
择校就是家长打破学区制的户口限制,放弃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根据个人的意愿来让孩子主动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教育选择现象。择校在我国主要表现幼儿园升小学和小学升初中两个阶段,它是对规定之外的学校的一种选择,突破了“就近入读”的区域限制,学生及家长自己愿意舍“近”求“远”的入学行为。
2.1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不少地区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了电脑派位入学,分片区入学和就近入学等择校政策。伴随着政府择校政策的出台,许多不合法的择校方式随之滋长,择校现象泛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重点中小学学校每逢秋季招生,许多家长都挤破头脑,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让孩子进入名气大、声誉好的重点学校。一些住在偏远地区的家庭,家长宁愿上学路途遥远,也要让孩子进入重点学校。择校现象愈演愈烈,有增无减。
2.2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原因
(1)各地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教育资源稀缺。我国在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经费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基础教育一直处于营养不良的状态。教育经费的严重缺乏,加上政府没有将教育经费均衡地分配给各个学校,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不公平。
(2)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优质教育需求能力的增长。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迈入了富裕的行列。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获得教育机会,开始对教育质量、教育设备、教育环境、教育条件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家庭,特别是城市里知识水平较高的家庭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想法设法进入当地名气大,声望好的重点学校,择校也就成为了一种时代必然的产物。
(3)教育腐败现象滋长,教育领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伴随着“择校热”之风的不断盛行,不少的学校领导、政府机关人员趁机从中捞取好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在落实过程缺乏监督,致使许多地区的择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择校热依然盛行。
择校是当前教育供求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对优质教育的大力呼吁。择校暴露出了教育发展不足的问题,也促进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突破了政府包办教育的局面。我们对待择校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允许正常的择校活动的存在,但是无序失控的择校活动必须得到禁止和控制。
(1)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各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国家除了给予拨款外,还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拨款项目的分配和落实,以确保教育效率的实现。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和来规范择校行为。对于现在极为普遍的舍近求远以求较高质量的教育择校现象,政府应实行广泛的问责,及时地对存在问题的区域教育进行调查和协调。
(2)改善学校条件,缩小校际间的差距。校际间教育质量的差异是择校问题存在的前提。只有解决了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才能逐步消除不正常择校的现象。学校工作的核心是人,关注教师,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平衡骨干教师的配备与调动,改善教学条件,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备,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协调校际间的差距。
(3)加强学校监管力度,治理教育不规范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调控力度,循序渐进。坚持就近入学的同时,要逐步完善择校就学制度,对择校问题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则来约束择校行为。根据学校的类型、办学质量和教育资源,规定其录取择校生的人数、分数、收费标准,所有行为都应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4)以人文本,关注学生。学生学业负担过重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利于国家素质教育的开展和国民素质水平的提高。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应共同来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和氛围,以学生为本,逐渐落实艰巨而又复杂的“减负”工作,切实关心学生的健康问题,减轻学生学习压力,为学生的发展营造和谐的环境。
(5)创办特色教育,满足不同人群的教育需求。从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要大力发展特色学校,使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民办学校、私立学校,可适当发展改制学校,创办特色教育,使各类学生可以按需就学,各得其所,扩展成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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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市场经济作用下的必然选择,能源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占能源经济之首,是国民经济发展之保障。然而煤炭资源属于一次性的自然资源,在计划经济时代对能源经济存在许多认识上的错误,对有限的资源进行无度的开采。但在新时期,这种无度开采已产生系列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调整煤炭经济产业结构,解决能源经济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资源等问题,对新时期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时期煤炭经济是在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加工的基础之上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具有独特的经济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煤炭经济的发展受国家政策与社会经济形式的影响大。国家在不同时间段,对能源资源开发的政策与法规,对煤炭经济的发展具有多重影响。如国家鼓励能源开发,会加大煤炭开采量,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如果家限制资源开发,会降低产能,经济迅速下滑。
我国的工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点15%,煤炭开采占工业产值很大的比重,但是煤矿资源开采机械化程度不高,煤炭经济结构单一,二次加工行业薄弱,起步低,呈现工业化时代下的低层次发展现象。
煤炭经济是煤炭矿业资源开发与深加工,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无度开发的加剧,可利用能源的数量迅速增长下降,尤其是不合理的开采导致资源的利用率更低,出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最后出现能源枯竭。同时,由于煤炭的开采给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大气质量,水体质量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煤炭经济的发展有强的地域性,我国产煤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而能源的使用却在中东部以及沿海地区。煤炭经济的发展出现西煤东调的现象,加大了产业成本,并受中东部、沿海经济影响大。
新时期,煤炭经济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系列问题已逐步彰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我国的煤炭资源丰富,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然资源以开发为主导,以输出为目的的思想,导致煤炭的附加值低,资源利用利不高,经济效益低增长模式,严重阻碍了新时期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受传统生产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煤炭产品还是以原煤为主,煤炭的深加工投入严重不足,加工能力低下,进而使得煤炭产品附加值太低,虽然我国对煤炭深加工也做了很大的投入,但深加工的总量不足原煤生产的5%。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煤炭经济在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煤炭的开采面临巨大的环境污染。我国在采煤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与原煤的比例达到1:1,其中煤矸石的比例达到30%左右。这些废石对空气,水资源以及自然生物链造成巨大的污染,就煤炭企业对环境的补偿力度远远不够,不足煤炭销售额的5%。
煤炭经济快速发展,出现收支分配失衡现象严重,投资企业通过对煤炭资源的开采,获取巨大的利润。然而矿区的居民与煤炭企业的工人,因煤炭开采遗留下的环境问题,个人健康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使其深受其害,煤炭经济中的收益分配不均衡现象引发的矛盾日益彰显。
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每开采一吨煤需要消耗2.5吨的资源,同时还会损耗共生的铝矾土、高岭土与耐火粘土等资源8吨左右,消耗水资源约2.5吨。在新时期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资源浪费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浪费现象严重。同时,过度开采造成的环境补偿大幅增加,煤炭经济对环境的治理与植被再生费用投资巨大。
煤炭企业属于集体性质的生产企业,拥有专门的煤炭运输与可开采的资源。但是煤炭企业的收入所得税25%归中央财政,而地方财政只收17%的增值税,中央收益与地方收益相差甚远,煤炭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低。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煤炭经济发展也迎来新的转型期,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演变,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在新时期,如何推动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自我国煤炭资源管理实行有偿使用的政策以来,实现了收取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但是征收这两种费用都是基于煤炭的销售额或者产量来进行计算,对资源本身价值没有进行真实的体现,对煤炭资源有偿使内涵与资产化管理没得到体现,资源的回收率仍然不高,资源不能进行有效利用。新时期实现煤炭工业经济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发展,必须改变煤炭资源管理策略。把资金产化管理运用到煤炭资源管理之中,以实事合理的资源价值为基础,推动资源的合理分配,在提高产能的同时保护资源。同时,加强煤炭产品的深加工,提高煤炭产品的附加值,进而提高产品价值,实现煤炭经济的整体效益提升。
加快煤矿技术的改造,强化科学化管理理念,提高煤炭生产的水平与质量,走品牌经济发展的战略路线。同是加快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开发,深入发展大型洗煤、选煤项目,对水煤浆以及煤制油等工程项目进行扩建,扩大原煤的洗煤比重与炼钢喷吹煤的生产规模,在增加煤炭产品种类的同时,提高其质量。同时进行非煤产品的项目建设,增加煤炭企业新经济增长点。合理利用煤层中的气资源,调整煤矿资源中输出产品的结构,使其科技含量与附加值提高,进而提高煤炭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在新时期要加强煤炭企业在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对资源与环境的补偿力度,增加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煤矿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监督管理控制体系。切实解决煤炭企业的无度开采的状况,加强对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监督与控制。国家职能部门加在审查与执法力度,对煤炭的开采和生产进行生态环境评价,规范煤炭企业的开采与生产行为。
大力推进煤焦循环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的开采利用率,把传统煤矿开采过程中的节能降耗与废弃物再利用,与新时期的高效采煤,精煤外销,劣质煤与中煤进行发电,把煤矿废水与生活废水进行处理回收利用,把粉煤灰与煤矸厂进行合理的开发,形成煤炭资源的循环产业链,把废弃特的排放量降到最低,把环境污染降到最小,同时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
对传统的采煤方法进行改造,提高煤炭资源回收利用率。按照国家能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对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坚持煤矿开采与回收标准,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加快煤炭经济深入改,提高粉煤与水煤燃烧技术,辅机节能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把集中配煤与筛选块煤等技术进行广泛运用。
煤炭企业属于集体制的居多,对煤炭价格有绝对控制权。私营煤炭企业都是以集体煤矿炭价格为依据,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新时期,就加强市场经济对煤炭企业的作用,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推动煤炭经济竞争机制的发展,在推动地方经济的同时,加大对集体制煤矿企业的监督,促进为地区经济发展作贡献,充分发挥集体经济职能,完善补偿机制,加大对地方经济与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总之,我国煤炭经济还处在经济的转型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是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是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发展之需要,煤矿资源属于一次性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循环经济发展是推动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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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1271年—1368年)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征服王朝,定都大都(今北京),传五世十一帝,历时九十八年。元朝废除尚书省和门下省,保留中书省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开中国行省制度之先河。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较繁荣,其整体生产力不如宋朝,期间出现了元曲和散曲等文化形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元朝的特性:蒙元史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元朝是中国古代唯一由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全国统一王朝。近十几年来,国内(主要指大陆)史学界在蒙元史研究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包括贡献出两部学术水平很高的断代史著作,即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和周良霄、顾菊英合著《元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以及一些专题著作和大量的学术论文。然而历史的复杂性,就在于学者可以不断选择问题、变换视角,见仁见智,对其进行不重叠的考察。本文打算将近年读书所得,结合元朝的特性这一主线,就若干问题稍陈管见。题目较大,而个人学识浅薄,本不当率尔操觚,其中浅陋愚妄之处,尚望学界师友垂谅。
建国以来的历史研究,在很长时期内存在着将历史简单化的倾向。以对各北方民族所建立王朝(以下简称“北族王朝”)的研究为例,学者多以马克思的著名论断——“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1〕 为指导,重点强调各北族王朝学习、吸收汉文化以及民族融合、“建立各族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一面,而忽视各族文化冲突、抵制、双向影响以及民族政策不平等的一面。实际上,后一面的问题十分重要,在元朝的表现尤为人所共见。近十几年来,蒙元史学者已对这方面作出大量研究,从而在事实上予上述总体偏差以不小的纠正。
然而,只有从理论上对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作出类型划分,特别是从文化差异(主要是与汉文化的差异)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才会对这些王朝(包括元朝)的特性、对中国古代历史的复杂性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并无能力进行新的理论概括,只是想提到一种外国学者早已提出、运用而我们却长期回避、排斥的理论模式——“征服王朝论”。
“征服王朝论”是德裔学者魏特夫于本世纪前半期提出的。他在《中国社会史:辽》一书(与中国学者冯家升合著)的导言中认为: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按其统治民族进入内地的不同方式,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渗透王朝”(Dynasties of Infiltration),以十六国、北魏为代表;第二类为“征服王朝”(Dynasties of Conquest),辽、金、元、清均属其列。各北族王朝与汉地的文化关系,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同化(Assimilation),而是双向性质的涵化(Acculturation)。它们对汉文化诸因子,并非被动地全盘接受,而是能够进行主动的选择。具体而言,它们对汉文化的态度也有程度上的差别。“征服王朝”较倾向于抵制,而“渗透王朝”较倾向于吸收。在诸“征服王朝”中,又由于从前文化背景、生活方式的差异,辽、元较倾向于抵制,而金、清较倾向于吸收。〔2〕这一看法问世以后,在西方以至日本、港台学术界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引起若干争论。但在新中国的学术研究中,它却一直受到冷遇,研究者多小心地避开这一论题,即使偶尔提及,也都是作为反面观点,斥之为“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今天看来,我们的上述态度似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我们冷遇和批判“征服王朝论”的理由,主要是认为魏氏这一理论强调历史上北方民族与中原汉族的对立、冲突,有挑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民族关系的嫌疑。这种从现实出发的义愤或许有其理由,但学术研究毕竟不应该过多地受感情左右。魏氏究竟出于何种目的、是否是在纯学术背景下提出他的理论,姑置不谈。我们所关心的,是他的理论对我们的研究是否有启发和借鉴价值。我认为,尽管魏氏“征服王朝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待商榷,但大体而言,还是值得参考的,特别是他对各北族王朝划分类型的努力应予肯定。固然“征服王朝” 的“征服”二字比较刺眼,但如果仅将它理解为一些北方民族进入中原时的方式和曾经(!)存在的状态,似乎尚无大误。承认历史上一度存在过北方民族对汉族的征服状态,与今天将它们共同看待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并不矛盾。不应该为现实曲解历史。台湾学者萧启庆在评论大陆蒙元史研究状况时说:“蒙古人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是其征服及统治中原江南的结果,而不是先存事实。”〔3〕此语实为平实通达之论。
假如将“征服王朝论”当作学人一家之言,承认其启发和借鉴价值,我们就可以平心静气地来讨论它的得失。如细加分析,魏氏的一些观点亦有扦格难通之处。在划分类型时,他似乎过分强调了各统治民族进入中原过程、方式的重要性,而将该民族南下前的经济生活状态只置于从属地位。即使就南下的过程、方式而言,魏氏将北魏作为“渗透王朝”的代表,而将辽当作“征服王朝”之一,恐怕也有问题。北魏建立者拓跋鲜卑由大漠以北迁至阴山南麓,还可以说是较和平的“渗透”过程,而当道武帝南下伐后燕时,“亲勒六军四十余万,南出马邑,逾于句注,旌旗络绎二千余里,鼓行而前,民屋皆震”〔4〕 ,克晋阳,出井陉,下信都,破中山,从而初步确立在中原的统治,其实也不妨说是一次成功的“征服”,只不过直接对手不是汉族政权而已。契丹族在建立辽朝时与拓跋鲜卑相似,是一个已经长期附塞的民族。辽并未真正“征服”汉地,所占汉地一隅——燕云十六州只是因帮助后晋取代后唐而得到的酬劳。后来辽太宗耶律德光南下攻灭后晋,一度控制中原,但却未能稳定局势,最终慨叹“我不知中国之人难制如此”〔5〕 ,狼狈北归,“征服”并未实现。终辽一代,国家统治重心一直没有像北魏、金、元、清那样移入汉族农业区〔6〕 ,因此它的“征服”意义实在可以说并不明显。魏特夫提出“征服王朝论”虽有新意,但将辽代当作“征服王朝”典型加以研究,似乎是一个错误的选择。
那么哪一个北族王朝可以看作最典型的“征服王朝”呢?这个王朝魏特夫也已注意到了,那就是他用来与辽并称的元朝。但由于种种原因,他没有能够就此进行深入阐述。甚至对“征服王朝”的概念,他也没有作出十分清晰的界定。按照魏氏有关叙述以及其余外国学者的继续发挥,我觉得以下三个条件对考察中国历史上的典型“征服王朝”可能是很重要的。首先,其统治民族在“征服”汉地以前,应是一个经济生活与汉族农业社会判然迥异的、比较纯粹的草原游牧民族。第二,该民族在“征服”汉地以前,应当已对漠北草原实施了相当有效的统治,建立了强大的草原游牧帝国。第三,该民族充分实现了对汉地的“征服”,尽可能大部分、乃至全部占有了汉族聚居地区。当然在广义上“征服王朝”也可以仅具备上述一到两个条件,但我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称为最典型的“征服王朝” 。
在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中,只有元朝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蒙古族最初活动于大兴安岭北段,后迁至蒙古高原中部偏东的不儿罕山(今肯特山)地区,以畜牧、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直到成吉思汗建国和南下伐金时为止,几乎看不到任何蒙古人从事农业经营的材料。甚至在建国近二十年、基本平定中原以后,还有贵族提出将汉族农业区“悉空其人以为牧地”〔7〕 的主张。元朝的前身——大蒙古国立国漠北半个世纪,实施了分封制、怯薛制、千户百户制等一系列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漠北草原控制的强化程度超出以前任何一个北方民族。而这样一个游牧帝国最终又完成了统一全中国的任务,建立了“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8〕 的大一统王朝。从这些方面看,元朝作为“征服王朝”的研究价值,实在是要大大高于辽代。而这也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朝代、乃至北魏、辽、金、清等北族王朝的关键之处。从这一角度来考察蒙元历史,可能会对元朝的特性认识得更加清楚。我在本文首先提到“征服王朝论”,是认为这一理论对我们了解元朝的特性有所裨益,应予重新评价。而对“征服”二字,仅仅理解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种状态,并无意特别强调。得鱼忘筌,是所愿也。
1206年,成吉思汗在斡难河(今鄂嫩河)源被蒙古贵族拥戴为大汗,标志着大蒙古国的建立。此后历经窝阔台、贵由、蒙哥三代大汗,直到1260年忽必烈即位于汉地为止,这半个世纪的历史在蒙元史上被称为大蒙古国时期。狭义的元朝概念,专指从忽必烈即位到1368年元亡为止的历史;而广义的元朝概念,也包括了大蒙古国这一阶段。在这段时间里,蒙古贵族四出征伐,所向披靡,建立了横跨欧亚,亘古未有的庞大帝国。大蒙古国半个世纪的统治,对蒙元历史、漠北草原历史、乃至中国历史都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
与前代北方民族建立的政权相比,大蒙古国具有其特殊之处。在前代的同类政权当中,凡占有中原者——如北魏和金,皆未有效控制漠北;即使仅占有中原部分地区的辽,也一直以大兴安岭南端、西拉木伦河上游一带为统治中心,对漠北草原大部只能实行部族式羁縻统治,控制并不牢固。北部边疆是长期困扰它们的一大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促使它们衰亡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真正在漠北实施过有效统治的政权——如匈奴、突厥汗国,都没有能将势力伸入中原地区,它们始终是一个比较纯粹的游牧政权,最后也亡于单一游牧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而大蒙古国则有所不同,它既崛起于并牢固控制了漠北,同时又完成了对中原乃至中亚等大片农耕地区的征服,形成了一个疆域辽阔的游牧-农耕帝国,创造了世界历史上的奇迹。
情况还不仅如此。在对外征服完成后相当长时间里,大蒙古国仍然像最初一样维持着漠北作为统治中心和国家本位的地位,对所占有的农耕地区仅采取间接统治的方式加以控制。这是“征服王朝”特性在蒙元帝国初期的显著表现,也是理解大蒙古国历史的一个关键因素。从成吉思汗到蒙哥的四任大汗,都坚持实行草原本位政策,“视居庸以北为内地”〔9〕 ,而将中原只看作帝国的东南一隅,从未考虑过针对汉地的特殊状况,采用历代中原王朝的典章制度加以统治和管理。在大蒙古国统治下的半个世纪中,中原法制不立,缺乏秩序和稳定感,贵族军阀剥削残酷,竭泽而渔,平民百姓“虐政所加,无从控告”〔10〕 ,其根源就在于这种间接统治方式和草原本位政策。窝阔台时耶律楚材当权,试图改变上述状况,但以失败告终。直到1260年忽必烈即汗位后,定都汉地,改行汉法,并击败其弟阿里不哥的竞争,夺回漠北,才将蒙古国家的统治政策由草原本位变为汉地本位。大蒙古国也由此正式变成了元王朝。
大蒙古国半个世纪的草原本位统治,深刻地影响了以后元王朝的历史。首都虽然南迁,但漠北草原作为“祖宗龙兴之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统治集团难以做到完全从汉族农业地区的角度出发看问题,草原本位政策的阴影长期笼罩不散。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元王朝早衰的原因之一(下文还要述及)。但另一方面,大蒙古国的统治却对漠北草原社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蒙古建国前的漠北草原,千余年里民族更迭频繁,兴衰无常;而自蒙古建国至今的近千年中,漠北草原上一直只有蒙古族一个主体民族,即使在元朝灭亡、蒙古统一政权解体之后亦不例外。这应当说是漠北草原历史上的一个阶段性变化。
汤因比在他的名著《历史研究》中,曾将游牧文化归入“停滞的文明”的行列,断言游牧社会“基本上是一种没有历史的社会”〔11〕 。显然在他看来,游牧社会没有前进、发展,其历史仅仅限于单调的循环往复。从大蒙古国建立前后漠北草原的变化来看,他的这一看法恐怕失之偏颇。在蒙古族登上历史舞台之前,漠北草原上先后出现过由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纥等民族建立的强大国家或部落联盟。它们虽曾盛极一时,曾对中原王朝构成严重威胁,但其政权组织却都是建立在氏族或部族共同体基础之上。换言之,它们并没有冲破氏族或部族组织的血缘外壳,相反却通过这种血缘外壳构筑起政权,形成一种“部族联盟国家”。〔12〕 这些民族在草原上昙花一现,未能长期立足,是因为它们作为统治部族,与被其征服的草原诸部族一直未能成功地融为一体;而融合的不成功,又与其政权的上述特点有极大关系。
蒙古建国后的情况则有了不同。大蒙古国将漠北草原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成吉思汗将草原百姓划分为若干千户百户,它们取代传统的氏族、部族结构成为新的基本社会组织和国家单位。在千户百户制度下,氏族共同体逐渐分解,草原上原有各部族不再像以前游牧国家治下的被征服部族那样能够保持自己组织的完整和相对独立,它们与统治部族——蒙古渐趋合一,形成全新而有持久生命力的蒙古民族。〔13〕正因如此,才有学者称大蒙古国为“中世游牧国家”的代表,以区别于此前的“古代游牧国家”;而漠北草原也由此完成了从“低度发展的文明时期”向“经典意义上文明时期”的过渡。〔14〕
在考察上述变化时,我们不能单纯强调成吉思汗所创制度的作用,而应当把眼光投向大蒙古国历史的全进程,乃至此后元王朝对漠北的继续控制。千户百户等制度的实施开始了草原氏族制瓦解、不同部族形成共同民族认同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假如大蒙古国在征服中原后很快将统治重心南移,假如漠北草原没有保持五十余年的帝国核心地位,那么草原上部族融合的趋势就可能中止甚至逆转,蒙古就可能成为漠北历史上又一个昙花一现的统治民族。大蒙古国统治的意义,在于蒙古贵族在这段时间里不仅继续巩固、强化了千户百户等新的制度体系,而且充分利用了被征服地区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财富、劳动力等——为漠北草原服务,使这一荒远的亚洲腹地进入一个超正常繁荣的黄金时期。波斯史家志费尼在极言当时草原生活变化幅度后说:“蒙古人的境遇已从赤贫如洗变成丰衣足食”〔15〕 。这种持续稳定而繁荣的局面,大大促进了蒙古族消化草原各部族的进程。即使到忽必烈定都汉地以后,由于草原本位政策的残存影响,元朝统治者对漠北依然予以超常的重视,在行政上设宣慰司、行省等机构进行治理,在军事上派大量军队屯驻,在财政上不断给予巨额经费拨赐。终元一代,漠北一直由中央牢牢控制,与前代王朝(如唐、辽等)治下羁縻约束、叛服不常的情况截然不同。在这样一种平稳形势下,漠北的社会结构沿着成吉思汗开创的道路,渐渐发生着改变。元朝虽然在十四世纪下半叶灭亡,但漠北已经不会再像匈奴、突厥汗国崩溃后那样出现新的统治民族了。
一些学者用“家产制国家”(Patrimonial State)的概念来解释匈奴、突厥、蒙古等漠北古代游牧帝国的国家结构。的确,这一概念颇有助于我们理解此类游牧政权的特性,因为它们都具有游牧分封制的共同构造特点,而这种由汗室家族成员对游牧部众进行分割统治的方式明显脱胎于草原游牧民分割家产的方式。但另一方面,正如姚大力所指出,“家产制国家”在它的提出者马克斯·韦伯那里,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漠北游牧分封制国家只应看作其中一类特殊形态。〔16〕 实际上,中国古代由北方阿尔泰语系诸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其将统治重心移入中原之前,基本都具备韦伯所称“家产制国家”的条件,如君主的父权制家长权力大幅度外延、统治缺乏系统的科层制或官僚制、君主个人家政机关扩大为政权统治机构,等等。这些“家产制国家”可以根据它们对君主“家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不妨称为“共管型家产制国家”,以东北平原上的女真国家和附塞的拓跋鲜卑、契丹国家为代表。它们对“家产”采取比较集中的管理方式,并未进行明显的分割。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上述民族建国前的活动范围相对狭小,个体家庭尚未完全独立,父系大家族作为社会、经济实体仍然普遍存在。而另一类则可以称作“分封型家产制国家”,以立国漠北的匈奴、突厥、蒙古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建立者是真正的草原游牧民,在他们的社会中,个体经济更为发达,分散经营的趋向更加明显,因此对作为君主“家产”的草原国家也采取了分割经营的统治方式。匈奴在单于王庭左、右两翼,有二十四大部,分封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等同姓“二十四长”。突厥有大、小可汗并立之制,小可汗下又有“设”的分封。蒙古则是由成吉思汗在建国后大封诸弟、诸子,以大汗直辖的大“兀鲁思”(蒙古语民众、国家之意)为核心,诸弟列于左翼,称“东道诸王”,诸子列于右翼,称“西道诸王”。
从入主中原后的情况,也可看出上述两类“家产制国家”的明显区别。第一类政权在建立汉式王朝后,其“家产制”色彩即表现为君主家族成员凭借其特殊身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出将入相,占据重要职位。第二类的“家产制”表现则完全不同,最初以君主“家臣”身份出现的异姓贵族——而不是同姓家族成员——在以后的王朝历史中扮演了主要角色。
可能由于在古代草原游牧经济中家族经营的情况依然残存,同时也是出于维持政权统一以保持对外威势的需要,所谓“分封型家产制国家”的分封并不彻底,用于分割的仅是一部分“家产”。而帝国的核心部分仍由君主本人直辖,既属于家族公产,也是父家长权力的象征。因为同族子弟都已各自被向外分封,所以君主只能依靠异姓贵族来管理这份公产。如匈奴以异姓大臣“左右骨都侯”辅政,突厥则有俟斤、俟利发等早期官僚。与匈奴、突厥相比,大蒙古国的“公产”部分在国家中所占比重更大。《史集》记载成吉思汗时蒙古军队共129 000人,其中分封给子弟者仅28 000人,剩下101 000人皆由自己直辖。〔17〕而且分封主要限于草原,新征服的大片农耕地区都作为家族公产,由大汗统一派官治理。同时,蒙古的分封范围又更为广泛。除子弟分封外,后来还发展起了姻戚的分封,一些世代与汗室通婚的家族也得到封地。这样参与管理“公产”的,只剩下那些“家臣”阶层的次等异姓贵族。草原社会行政事务相对简单,因此在基本未占有农耕地区的匈奴、突厥国家中,异姓贵族势力的膨胀并不显著。大蒙古国则不然,它不仅征服了中原、中亚等农业定居区域,后来还进一步发展为汉族模式的大一统王朝,这就给了那些“家臣”——次等异姓贵族充分扩展势力的机会。
成吉思汗建国后,设立大断事官(也可札鲁忽赤)处理行政、司法事务,同时扩建自己的护卫军——怯薛组织,并赋予它襄理国务的职能。大蒙古国时期,宗室、外戚按照“各分地土、共享富贵”的原则,在各自封地内行使统治权力。他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主要表现为出席诸王大会,决定立汗、征伐等大事,平时并不亲自参加大蒙古国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而大断事官和怯薛成员(主要是其中主管文书的必阇赤)作为大汗的亲信家臣,恰恰在后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如耶律楚材、忙哥撒儿、孛鲁合等人,都以权重著称。忙哥撒儿任大断事官,“有当刑者,辄以法刑之乃入奏,帝(按指蒙哥)无不报可。帝或卧未起,忙哥撒儿入奏事,至帐前扣箭房,帝问何言,即可其奏”。〔18〕这种次等异姓贵族势力膨胀的趋势在以后的元王朝有增无减。忽必烈行用汉法,建立了一套汉式官僚机构。
诸王大会不常召开,宗室外戚各居封地,养尊处优,与国家日常政务已基本无涉。终元一代,迄今还找不出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哪一位宗室成员曾任宰相,外戚拜相者也只有寥寥数人。相反由次等异姓贵族组成的怯薛组织,却是高级官僚的主要来源。加上皇帝权力欲较弱、不勤政务,“大臣权重”遂成为元代历史的一个基本现象。元后期大臣燕铁木儿、伯颜相继擅政,权侔人主,几乎危及孛儿只斤氏的统治。甚至到元朝灭亡、蒙古退回漠北以后,异姓贵族的势力依然强大。他们挟持汗室成员,互争雄长,使草原长期处于动荡之中。十五、六世纪之交,达延汗重振汗室权威,再度统一蒙古草原,并且又一次实行了分封。值得注意的是,达延汗虽以恢复成吉思汗事业的口号号召蒙古,但他的分封却与成吉思汗有很大不同,可以说更加彻底。他并未保留类似成吉思汗“大兀鲁思”那样由自己直辖、居中的家族公产,而是将全部领地分封为六万户。
大汗统领左翼三万户,驻于察哈尔万户境内,到后来只能掌握这一个万户,并无力控制全蒙古。达延汗的这种分封方式,是不是有惩戒蒙元以来家臣势力膨胀教训的思想背景呢?对此还可以继续探讨。事实是他这种比较彻底的分封,的确保证了其后裔的特殊地位,抑制了异姓贵族势力的发展。然而蒙古的政治认同也因此而难以巩固,领主分立,汗权衰落,大蒙古国的荣耀最终只成为遥远的历史,也许是达延汗所始料不及的。
元朝的历史,如从广义上算,自1206年大蒙古国建立,到1368年元亡,共一百六十三年。从狭义上算,则自1260年忽必烈即位汉地,改行汉法,建元中统,到1368年,只有一百零九年。作为大一统王朝,它的寿命并不长久。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古代许多大一统王朝都是在内忧外患交织的情况下走向灭亡的,而元朝则有所不同。终元一代,基本没有强大的外患,只在前期与西北察合台、窝阔台两汗国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战争,到元朝中期战事已完全平息。元朝短命而亡,主要亡于内忧。由于内部治理不善,使得这样一个盛极一时的大帝国,过早地崩溃了。内部治理的问题究竟何在呢?我们过去习惯于用“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危机深重”之类理由解释一个朝代的衰亡,元朝也不例外。但这类理由适用于任何朝代,无助于显示各自的特殊性,即使正确,也只是表层的阐释。如果我们不满足于此,就必须深入到各朝代的历史事实中探究其衰亡的具体缘故。对于元朝,恐怕需要从文化背景方面去找原因。也就是说,元朝的短命而亡,主要是亡于统治集团与被统治地区的文化差异未能弥合。
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在入主中原后受到汉族农业文明的熏陶,走上汉化道路,是一个总的历史趋势。但如具体分析,它们各自受汉文化影响的深浅和疾缓,是大有差别的。就元朝而言,它的汉化道路与北魏、金、清等进入内地的北族王朝相比,显得尤为艰难、尤为迂回曲折,可用“迟滞”二字概括。所谓“迟滞”,不是指停止不动,而是指进展迟缓(相对于其他北族王朝)。大蒙古国的草原本位政策,决定了蒙古大汗对汉地只采取间接统治,重搜刮而轻治理,造成“汉地不治”的局面。忽必烈即位后,改弦更张,推行汉法,将统治重心由漠北移到汉地,从而在汉化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然而忽必烈推行汉法的方针,从一开始就是不彻底的。随着政权设置大体完备和仪文礼制初步告成,进一步推行汉法、弥合文化差异的工作趋于停滞。此后终元一代的汉化进程,虽在个别问题上还有发展,但总体来看并未越出忽必烈所画的圈子。大量阻碍社会进步的蒙古旧制,因为牵涉到贵族特权利益,都在“祖述”的幌子下得到长期保存。统治者热衷于对外扩张、对内敛财,使社会元气在尚未充分恢复的情况下不断受到新的打击。凡此种种,都使得元朝成为一个没有“盛世”、享年不永的大一统王朝。
元朝汉化的迟滞,是一个很复杂、值得探讨的题目。它有多种表现,其中的一些史学界已作过充分研究,如民族歧视政策的推行等等,兹不赘言。此处想首先就统治集团的文化素质这一侧面来考察。在元朝,以皇帝为代表的蒙古贵族接受汉文化十分缓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始终对汉族地区的典章制度、思想文化比较隔膜。这应当是汉化迟滞的一项主要内容。
蒙古贵族起初信仰多神的萨满教,后来皈依喇嘛教,尊奉吐蕃僧侣为帝师,对其狂热崇拜,皇帝亲自从之受戒。元中期在各路广修帝师殿,祭祀第一任帝师八思巴,其规模制度超出孔庙。相形之下,儒学在蒙古统治者心目中的地位要逊色得多。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他们对儒家学说的概念、体系感到难以理解。忽必烈早年曾对儒学产生一些兴趣,但体会粗浅,后来在理财问题上与儒臣发生分歧,认为后者“不识事机”〔19〕 ,与其渐渐疏远。直到元亡前夕,皇太子爱猷识理达腊(北元昭宗)仍然“酷好佛法”,自称“李先生(按指其师傅、儒臣李好文)教我儒书许多年,我不省书中何义,西番僧教我佛经,我一夕便晓”〔20〕 。元朝诸帝中只有仁宗、英宗父子儒化稍深,但因具体政治环境制约,都未能有很大作为。就整个朝廷而言,可以说儒家思想始终没有被明确树立为治国主导方针,失去了“独尊”的地位。
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反映出类似情况。忽必烈命八思巴仿藏文字母创制“蒙古新字”,颁行天下,凡官方文书必用其书写,再以当地文字(汉文、畏兀儿文等)附之。为推广这种文字,朝廷在地方上广设蒙古字学进行教授。大批汉人为获进身之阶,入蒙古字学读书。精熟蒙古语、取蒙古名字、具有蒙古化倾向已成为汉族社会中并不鲜见的事例。蒙古语的语法、词法还渗入汉语当中,形成一种非常有特色的“元代白话”文体。辽、金、清诸朝都曾创立自己的文字,但没有哪种文字能对汉族地区产生这么大的作用力。而汉语文对蒙古贵族的影响,却比对其他北族王朝的统治民族弱得多。宫廷中主要使用蒙语。
史料记载忽必烈与儒臣许衡的对话情况说:“先生每有奏对,则上自择善译者,然后见之。或译者言不逮意,上已领悟;或语意不伦,上亦觉其非而正之。”〔21〕可见忽必烈虽有一定程度的汉语水平,但仍不能完全脱离翻译。这种情况在元朝诸帝中应当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大概只有最后两个皇帝——文宗和顺帝,汉语文水平稍高,属于例外。元朝的儒臣们为了向皇帝灌输儒家思想,不得不将经书、史书和有关讲解用蒙文翻译出来进讲,花费九牛二虎之力,其间甘苦,可谓一言难尽。蒙古、色目大臣通汉文的,也是少数。清人赵翼曾就此作初步研究,指出元朝“不惟帝王不习汉文,即大臣中习汉文者亦少也”。〔22〕 有的蒙古贵族到地方任官,执笔署事,写“七”字之钩不从右转而从左转,“见者为笑”。〔23〕作为汉族地区的统治者,对汉语文如此生疏,其统治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与汉化迟滞的特点相联系,元朝的政治体制也呈现出鲜明的二元色彩,即所谓“既行汉法,又存国俗”。史学家孟森说:“自有史以来,以元代为最无制度,马上得之,马上治之,……于长治久安之法度,了无措意之处。”〔24〕 所谓“无制度”,不能理解为没有制度,而应当是指其制度具有二元性,与汉族王朝传统的典章制度差距较大,或者名同实异。元朝制度的二元性与辽代南北面官并立的形式不同,而表现为“蒙汉杂糅”,两种不同来源的制度互相联系,嵌合在同一运转系统当中。政权主体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汉式中央集权统治体系,残存的蒙古旧制则被各自配置在这一体系内部的不同部位发挥作用。北魏、金、清诸朝制度都有类似性质,但不如元朝明显。对于元朝的种种“蒙古旧制”,蒙元史学者大都有过比较深入的研究。此处想说的是,元朝一些制度的制定和运行,表面看并没有很强的蒙古色彩,但其本质上却仍反映出文化差异的背景。这实际上也是制度二元性特色的重要体现。
不妨以吏员出职制度为例。吏员出职是元朝很有特点的一项制度,在此制之下官、吏相互流动,吏员成为中下级官员的主要来源。这些人缺乏正统儒家思想的熏习陶冶,道德观念和文化素质低下,却以刻薄文法相尚,对元朝的政治腐败和社会矛盾激化负有很大责任。曾有一些学者引经据典,将元朝的吏员出职与汉代制度相比附。实则正如许凡所指出,蒙古统治者在制定、完善这一制度时,并没有过多顾及传统汉族社会的有关典制。与其说元朝吏制是汉代制度的遗存或再生,不如说它是蒙古统治者特殊统治意识的渗透,是他们对汉地制度认识不深、汉化不彻底的产物。〔25〕 而作为吏员出职对立面的科举制度却突然停废,每当有恢复可能时,统治者总是作出对其不利的选择。恢复后,也有名无实,对用人格局没有根本触动。〔26〕统治者在制定制度、采取措施、进行各种选择时,其统治意识会导致决策的偏差,对历史产生影响,体现出偶然性,对此我们过去重视不够。事实上,元朝的很多制度变化,往往并不见得是制度自身发展(就较大历史范围而言)的自然趋势,而主要是因为打上了蒙古贵族统治意识的烙印,需要从文化差异的背景去解释。官制的混乱芜杂、分封制的重新抬头、相权的膨胀、地方权力的集中,大抵都可作如是观。
谈到蒙古贵族对汉地制度认识粗浅隔膜的问题,还可以举出一些有趣的例子。忽必烈立其孙铁穆耳(成宗)为皇储,授给他“皇太子宝”,武宗因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仁宗)协助夺位有功,也立他为“皇太子”,后来明宗同样立其弟文宗为皇太子。这在汉地制度中绝对是非常荒.唐的事,在元朝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蒙古统治者昧于汉制,错误地将“皇太子”当成了不可拆卸的皇储固定专用词。泰定帝为对其母表示尊崇,竟然要将皇太后之号升格为“太皇太后”,大臣自当力争,指出“与典礼不合”,此事方才作罢。〔27〕 汉地传统制度,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作为授予元勋重臣的荣宠虚衔。而到元朝(主要是中期),却将它们作为赏赐随意滥授,甚至授予僧侣、宦者、佞幸、匠官,搞得三公“接迹于朝”。仅据仁宗延?五年五月的记载,礼部一次就铸造了太尉、司徒、司空印共二十六枚准备颁发。〔28〕 由于太尉等衔加授过滥,元中期人已渐渐不再称它们为三公,而以三公指代前朝一般称为“上公”、“三师”的另外三个更高的荣誉头衔——太师、太傅、太保。文宗时官修《经世大典》,就干脆说“我国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对车载斗量的太尉、司徒、司空则用“或置或否”四字轻轻带过。这一概念变化甚至被明朝所袭用。〔29〕
元朝汉化迟滞的原因究竟何在?很多中外学者从不同方面对此作过研究,概括起来,原因主要有三。首先,蒙古在进入中原以前从事比较单纯的游牧-狩猎经济,对汉族农业文明几乎全无接触和了解。〔30〕 而拓跋鲜卑在南下前长期附塞居住,与农业社会有较多接触(契丹情况亦然),女真(满族)人则很早就开始进行粗放的农业生产。因此前者认识农业经济的重要性、接受相关的一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就要比后者困难得多。第二,北魏等朝代建国后,所接触唯一成体系的先进文化就是汉文化。而蒙古建国后,除汉文化外,还受到吐蕃喇嘛教文化、中亚伊斯兰文化乃至欧洲____文化的影响。对本土文化贫乏的蒙古统治者来说,汉文化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药方。第三,尽管横跨欧亚的蒙古帝国在建立不久就陷于事实上的分裂,分化出元王朝和四大汗国,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元朝在名义上一直还只是蒙古世界帝国的一部分。漠北草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存在着一个强大而保守的草原游牧贵族集团。这就使得元朝统治集团仍不能摆脱草原本位政策的影响,长期难以做到完全从汉族地区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这一情况,也是北魏等北族王朝所不具备的。因此,很难将元朝汉化迟滞的责任归咎于忽必烈等某个帝王,它有着更深层的社会因素。
在这个问题讨论行将结束的时候,不能不提到元朝名儒许衡,他很早即就此问题发表过十分令人回味的意见。至元三年(1266),许衡向忽必烈上疏,论述“立国规模”,集中谈到行用“汉法”的问题。当时忽必烈即位已经七年,汉式王朝的框架已初步奠定,国家统治重心的转移亦已完成。但在许衡看来,汉法的推行依然缺乏长远规划,“日计有余而月计不足”,“无一定之论”。他说:“必如今日形势,非用汉法不宜也”,可见他认为汉法还没有完全实行。更值得注意的是,他对元朝汉化进程的估计相当悲观,认为“以北方之俗改用中国之法,非三十年不可成功”。其原因则是由于“国朝土余旷远,诸民相杂,俗既不同,论难遽定”。“万世国俗,累朝勋贵,一旦驱之下从臣仆之谋,改就亡国之俗,其势有甚难者,苟非聪悟特达,晓知中原实历代圣王为治之地,则必咨嗟怨愤,喧哗其不可也”。而且灭金以后“宴安逸豫垂三十年,养成尾大之势”,更加大了改革难度。因此许衡提出一套循序渐进的方针,“渐之摩之,待以岁月,心坚而确,事易而常,未有不可变者”。要求忽必烈“笃信而坚守之,不杂小人,不营小利,不责近效,不惑浮言”,这样才有可能达到“致治之功”。〔31〕 这篇奏疏非常有助于我们了解元初的政治形势和元朝的历史特征。类似的低沉论调,在其他几个北族王朝是很难看到的。
一般而言,作为进入汉地的北方民族政权,其统治者都会在相当长时间里保持比较强的民族意识。这种自身民族意识可能会引发文化冲突,如北魏的崔浩国史之狱、清朝的强制剃发和文字狱,都酿成了大规模流血事件,并以统治者一方获胜告终。然而在个别问题上文化冲突的激烈程度,并不与文化差异的大小成正比。相反,这种个别冲突愈激烈,可能说明统治者虚弱自卑、对自身文化缺乏信心的心理愈加严重。元朝的情况则不然,其文化政策的自由和宽容颇为当代史学家所羡称,而同时蒙古统治者的民族意识实际上又是保持最成功的。元王朝或许因此而早衰,但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蒙古民族也因此而在元亡之后能够长久保持自己的传统,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历史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也反映出历史的复杂性。
对于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元朝历史地位的评价,是一个在史学界已经谈论很多的话题。总体来看,似乎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不专治蒙元史、主要研究其他朝代历史的学者,从经济破坏和人身依附关系强化的方面出发,对元朝倾向于否定。〔32〕 而蒙元史专家则较多地强调元朝的积极因素,反对“特别夸大元朝的黑暗面” ,“说元朝一团漆黑,什么都糟得很”。〔33〕 这方面的讨论也许还会持续下去,大概不太可能、也不一定有必要得出完全一致的看法。的确,在中国历史上,元朝是一个积极、消极两方面因素都很突出的朝代。元朝的大统一和民族融合,对中国作为统一国家的历史以及中华民族发展史有着深远的积极作用;元朝开放的文化政策和活跃的中外关系,也对古老的中华文明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但元朝统治所带来的经济破坏、落后生产关系注入、民族压迫与歧视等等消极影响,也同样不可低估。正、反两面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很难比较孰轻孰重。
其实我们不妨采用另外一个思考角度来认识元朝,那就是元朝对中国历史发展走向的影响问题。北方民族在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的南进浪潮,分别发生在魏晋南北朝和宋辽金元时期。这两次浪潮卷入民族多、冲击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一定程度上都对汉族社会发展的本来趋势有所改变。对于第一次浪潮冲击的结果,田余庆先生指出:“从宏观来看东晋南朝和十六国北朝全部历史运动的总体,其主流毕竟在北而不在南”。〔34〕 本系学长阎步克教授则形象地称北朝政治格局“成为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历史出口”〔35〕 。实际上,上述看法对解释宋辽金元时期的历史线索也是适用的。从“改变原来趋势”的角度出发,对于这两次冲击应当如何评价呢?目前对第一次冲击的看法比较一致,由于此后隋唐盛世的到来,大家普遍认为魏晋南北朝的北族南下为中国历史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和新鲜血液,应予肯定。如采取同样的逆向考察方式来看第二次冲击,评价恐怕就会有所不同。因为金元之前的宋代以物质、精神文明的显著成就闻名,而其后的明清两代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却是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君主集权统治。周良霄先生在他的《元代史》一书序言中就此有一段精辟论述:
“毫无疑问,元朝统一全国的伟大历史功绩是肯定的。……同时,元朝还有它的消极方面。它主要的问题还不仅是一般大家都经常提及的战争破坏与民族压迫政策,因为战争的破坏毕竟只是在一些地区(如北方地区),民族压迫政策充其量也只是元朝的近百年统治期内起消极作用的因素。在我们看来,更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在政治社会领域中由蒙古统治者所带来的某些落后的影响,它们对宋代而言,实质上是一种逆转。这种逆转不单在元朝一代起作用,并且还作为一种历史的因袭,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它们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进程,影响更为持久和巨大。譬如说,世袭的军户和匠户制度、驱奴制度、诸王分封制度、以军户为基础的军事制度等等。……明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承袭元朝,而元朝的这一套制度则是蒙古与金制的拼凑。从严格的角度讲,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灭亡,即陷于中断。至于经济的发展,从两宋到明末形成明显的马鞍形,这是不言而喻的。”
周先生这段话告诉我们:要想对元朝历史作出比较实际和准确的评价,就应当将它放在更广泛的历史阶段中,特别是宋、明之间进行考察。由宋到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领域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变化?要想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专家学者的大量深入研究。由于宋、明历史史料浩繁,问题头绪复杂,夹在中间的又是中国古代一个特殊性最突出的元朝,因此这一跨时段考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大有可为的。
例如同样作为专制官僚制王朝,宋、明两代的政治气氛即有很大区别,宋代主宽而明代尚严。宋代是士大夫政治的黄金时期,颇有“开明专制”色彩,对政治领域中的各种非理性因素的抑制也比较成功,所谓“为与士大夫治天下”〔36〕; 而明代的皇权及其附属物——宦官权势恶性膨胀,“果于戮辱,视士大夫若仆隶”〔37〕 。这一变化是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吗?还是完全由偶然因素所决定?恐怕都不是,其中应当有元朝的影响。在“家产制国家”色彩浓重的大蒙古国,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汗权至高无上。出使蒙古的欧洲传教士加宾尼说:“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力。
……一切东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因此没有一个人胆敢说这是我的或是他的,而是任何东西都是属于皇帝的。……不管皇帝和首领们想得到什么,不管他们想得到多少,他们都取自于他们臣民的财产;不但如此,甚至对于他们臣民的人身,他们也在各方面随心所欲地加以处理。”〔38〕 这种观念一直保持到元王朝。周良霄先生通过若干问题的考察指出:“元朝的专制皇权已远较前代少所约束”,朝廷重臣与皇帝的关系“也就是主奴关系”,“所有这些,都导致皇帝的尊严愈增,专制主义皇权也进一步膨胀,这对于明初极端专制主义皇权制度的成形无疑有它的影响”。〔39〕 的确,从元朝历史来看,朱元璋的所作所为并非偶然。明代很多皇帝恣意妄为、我家天下任我为之的蛮横心理,应当来自元朝“家产制国家”的皇权观念。〔40〕
由于明初讳言对元制的继承关系,朱元璋又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创制立法”,元朝对明朝的很多影响、或者说对中国历史发展走向的影响到今天已经不易察觉。但毫无疑问,这种影响是广泛存在的,可能其作用力还相当深远。明末思想家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41〕 黄氏身处国破家亡之际,痛定思痛,其历史反思不免言之过甚,但他的话对我们认识元朝在中国历史中的重要地位是有参考价值的。元朝的特性,也至少有一部分应当从这方面去考察。
注释:
〔1〕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 1972)第二卷,第70页。
〔2〕 K.A.Wittfogel and Feng Chia-Sheng , History of the Chinese Society,Liao (907-1125) (Phila.,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949) , pp.1-32 . 此导言 已有汉译文,收入《辽金契丹女真史译文集》第一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3〕 萧启庆:《近四十年来大陆元史研究的回顾》,收入作者《蒙元史新研》(台北允晨 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
〔4〕《魏书》卷2,《太祖纪》。
〔5〕《资治通鉴》卷286,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二月。
〔6〕 金朝人梁襄在比较辽、金两代国家本位时说:“本朝与辽室异,辽之基业根本在山北 之临潢(按指辽上京,在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本朝皇业根本在山南之燕”。可 为佐证。见《金史》卷96,《梁襄传》。
〔7〕 《元史》卷146,《耶律楚材传》。
〔8〕 《元史》卷58,《地理志一》。
〔9〕 袁桷:《华严寺碑》,《清容居士集》卷25。
〔10〕 许衡:《时务五事》,《鲁斋遗书》卷7。按此语出自许衡一篇散佚奏疏的残文, 《鲁斋遗书》将其附入《时务五事》第五篇“慎微”条下。但如细玩文义,此疏当上于中统 初年,与至元三年所上《时务五事》并非一时所写。《元文类》卷十三收录《时务五事》, 即无此段文字。乾隆五十五年刊十二卷本《许文正公遗书》卷7则将此文附在至元十七 年所上《更历疏》之后,更误。
〔11〕 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汉译本,1966),上册,第205-214页。
〔12〕 参阅姚大力:《蒙古高原游牧国家分封制札记(上)》,载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十一期(1987.12);护雅夫:《突厥的国家构造》,收 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九卷(中华书局,1993)。
〔13〕 在十二、三世纪之交漠北诸多部族中,仅有斡亦剌的蒙古化较为曲折。它直到元朝灭亡 后仍保持较强的独立性,称为瓦剌,长期与蒙古本部争雄。这一方面是因为它在蒙元统 治的相当长时间里尚属“林木中百姓”,生活环境偏僻,与蒙古腹地联系较弱;另一方 面则是由于其首领与成吉思汗家族联姻,在编组千户时得到照顾,原有部族组织保存较 为完整。尽管如此,它在明清之际仍以漠西蒙古之名见载,最终还是没有摆脱蒙古化的 归宿。
〔14〕 护雅夫前揭文;姚大力:《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收入张树栋等主编《古代 文明的起源和演进》(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15〕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汉译本,1980),上册,第22-24页。
〔16〕 姚大力:《蒙古高原游牧国家分封制札记(上)》,参阅Max Weber,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Oxford univ. press, 1947),pp341-357. 〔17〕 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汉译本,1983),第362-384页。 〔18〕 《元史》卷124,《忙哥撒儿传》。
〔19〕 《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20〕 权衡:《庚申外史》卷下。
〔21〕 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8 ,《左丞许文正公》引耶律有尚《考岁略》。
〔22〕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0,“元诸帝多不习汉文”条。
〔23〕 叶子奇:《草木子》卷4下,《杂俎篇》。
〔24〕 孟森:《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上册,第29页。
〔25〕 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第137-139页。
〔26〕 姚大力:《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载《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六期(1982.12)
〔27〕 《元史》卷143,《自当传》。
〔28〕 《元史》卷26,《仁宗纪三》。
〔29〕 《元文类》卷40,《经世大典序录·治典·三公》;《明史》卷72,《职官志一》。
〔30〕 吕思勉说:“从来北族之强盛,虽由其种人之悍鸷,亦必接近汉族,渐染其文化,乃能 致之。过于朴僿,虽悍鸷,亦不能振起也。”此说可能适用于中国古代大部分北方民族, 但蒙古似乎是例外。见吕思勉:《中国民族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 第73页。
〔31〕 许衡:《时务五事》,《鲁斋遗书》卷7。
〔32〕 傅筑夫:《中国历史上几次巨大的经济波动》,收入作者《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 店,1980)上册;漆侠:《关于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发展阶段问题》,收入作者《求实 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33〕 韩儒林:《〈元史纲要〉结语》,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 1982)。此文后来作为“前言”载入《元朝史》上册。
〔34〕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第360页。
〔35〕 阎步克:《魏晋南北朝官僚政治和制度·写作草纲》(打印稿)。
〔36〕 文彦博语,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戊子。
〔37〕 邓之诚语,见其《中华二千年史》(中华书局,1983),卷五上,第12页。
〔38〕 道森 编:《出使蒙古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汉译本,1983),第26-28页。
〔39〕 周良霄等:《元代史》,第470-471页。何兹全先生从人民对国家人身隶属关系强化的 方面进行分析,也得出结论说:“明清的专制主义,是从元朝继承来的,不是从秦汉继 承来的”。见其《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一文,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 年第5期。
〔40〕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明初专制集权的强化是打着“惩元之弊”的旗号进行的。但这与我 们上面的分析并不矛盾。明初人屡称“宋元宽纵”,实则宋元宽纵的表象相同而实质有 异。宋朝的宽纵可以说是宋初制定的既定国策,是“为与士大夫治天下”思想在具体政 策上的表现。而元朝的宽纵主要表现出它作为“征服王朝”在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制上 的不健全,并非对臣下刻意宽容。与此相联系,我们还看到尽管元朝皇帝(或蒙古大汗) 享有无上的专制权威,但其时的君臣关系并不像明朝那样剑拔弩张。蒙古皇帝有非常强 的“天命”、“神授”自我意识,对作为自己“家臣”的朝廷官员没有太多的疑忌之心; 而元朝官员主要来源于蒙古、色目贵族和汉族胥吏,其政治态度也与富有强烈的道义原 则和社会使命感的士大夫阶层颇为不同。到明朝,君臣角色都发生了变化。一面是起自 寒微、心理脆弱的明太祖及其子孙,一面是在长期受到冷落后重新有了用世机会、跃跃 欲试的士大夫,君臣关系趋于紧张似乎可以理解。廷杖之制起于金、元,但两朝廷杖大 臣之例并不多见,不像明朝动辄棰楚交加,原因应当也在于此。
〔41〕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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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的规划对于指导电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福建电网目前的实际情况,从福建电网的网络结构、运行方式以及规划建设方向三方面着手,针对电网规划、输变电工程可研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以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关键词:电网规划;信息化系统;输变电工程;网络优化
“十二五”期间,随着新一轮全国电网规划的全面实施和资本、能源、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转移,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福建电网又迎来了新一轮建设高潮。220千伏电网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沿海经济带将形成双链式辐射结构供电网,各地州将以50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围绕城市、工业区等负荷中心形成220千伏双环网。110千伏电网将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依托220千伏电网,形成单回环网、双回辐射、链式结构,逐步提高供电可靠性。
电网规划是通过电网电力建设来实施的,电网规划的目的主要在于指导日常的电网建设和改造,通过日积月累的工程建设使得电网达到规划的目的。但长期以来,电力建设重主网、轻配网,使电网规划存在主配网发展不平衡最终导致出现局部地区网络混乱、装备陈旧落后、供电半径大、线路负载不平衡、配变容量不足和自动化水平较低等薄弱环节。
面对电网建设的艰巨任务,前期工作需要理清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为工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电网规划及工程可研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的规划对于指导电网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电网规划工作涉及到电网现状数据分析和评估、电力需求分析和预测、规划方案分析和研究、相关电气计算校验、经济性评价以及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具有工作量大、复杂性突出、涉及面广、相关信息繁琐等特点。现阶段大部分电网规划工作完全依靠人工完成,规划结果受规划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水平影响较大,且主观性较强,“先有结果,后做规划”的情况较为普遍,整个规划过程协同工作效率较低。福建电网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规划工作日益繁重,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效率是对电网规划工作的必然要求。
而城市是电力系统的主要负荷中心,城市电网运作是否良好取决于城市电网的规划与建设是否科学、是否经济合理。对于固定资产额巨大的供电企业而言,城网规划工作在供电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供电企业首先要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进行电网规划及电网投资,其次需根据用户对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的差异及对电价的承受能力,按照定制电价的思路来确定其具体区域的规划工作。
目前供电企业的营销、调度部门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业辅助计算机系统,为科学谋划、决策和管理提供了高效、有力的支持。大规划作为“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尽量减少电网规划环节中人为的主观因素,遵循规划的客观要求与规律。因此,应考虑建设电网规划专业的信息化系统,利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基础数据管理、规划业务管理和规划辅助决策等工作,以提高电网规划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为电网规划方案的决策、实施跟踪及后评估,乃至电网发展规划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促进电网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城市电网规划信息化支撑系统依托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建立,必须要具备原始基础数据分析、规划业务管理、规划辅助决策三项基本功能。
原始基础数据分析平台实现了对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基础数据的管理,包括社会经济类数据、电源类数据、电网设备类数据、电力需求类数据、负荷特性类数据等,同时为规划业务管理模块和规划辅助决策模块提供了数据支持。城市电网规划的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原始基础数据及规划方法。没有足够的和可靠的原始资料,任何优秀的规划方法都不可能取得切合实际的规划方案。一个优秀的电力系统规划必须以坚实的前期工作为基础,包括搜集和整理系统电力负荷资料、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电源点和输电线路方面的原始资料等等。
规划业务管理模块涉及省公司和地州公司的大部分规划业务,并将部分业务抽象为工作流,实现各种规划业务的流程管理。
规划辅助决策模块提供规划分析和规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需的一些辅助决策分析功能,具体可包括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电网规划等功能,并提供与潮流、稳定、短路电流计算、经济分析等现有成熟软件的数据接口。
通过多年的努力,福建电网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可研审查中仍暴露出以下问题:变电站通用设计方案不能与省内实际情况完全有效结合、变电站进出线缺乏统筹规划、通用设计应用率不高,以下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泉州地处福建省东南部,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截至2011年底,泉州市辖供电占地面积683.94平方千米,最大负荷为1065MW,全年售电量为54.85亿kWh。
泉州部分地区110千伏变电站由于征地困难和政府要求,需建设全户内变电站。通用设计中全户内变电站方案主变均采用本体与散热器分离布置及高压侧均采用电缆进线,此类方案建筑面积较大,投资较高,而且运行单位提出电缆运行不方便。因此,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补充全户内变电站主变本体与散热器合并布置,且主变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方案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批准。
泉州地处沿海,经济发达,轻工业发展迅速,往往造成局部负荷突增,线路重载。目前,泉州市辖供电区仍有39个台区存在低压问题。其中,线路供电半径过长是造成该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变电站进出线需要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在满足电网结构需要的同时不断优化网络结构,增加线路间联络回路,以便在用电负荷高峰合理调节线路运行方式,缓解重载线路供电压力。
对于新建220千伏变电站,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电压出线统筹规划。设计单位一般会对变电站出线做出一个整体规划,但不可能对终期规模出线一次规划准确到位。由于各地州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客户用电工程激增,这些项目大多不在规划当中,且设计单位由用户自行委托,设计质量良莠不齐,有些设计单位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便利占用出线间隔,如果监管不到位,势必造成出线间隔占用不合理,后续出线相互交叉,倒换间隔现象发生,并造成停电和投资浪费。各地州公司对此应高度重视,必须对所管辖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出线统筹规划,并根据新变化、新情况及时调整。新建工程接入时,都要按规划实施,不在规划中的项目尤其是客户工程,更要认真分析研究,合理分配出线间隔,杜绝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出线交叉、倒换间隔的现象发生。出线规划要遵循优化、美化与简化的理念,变电站进出线应尽可能做到“直进、直出、归并整齐”,不采用斜进斜出方式,以美化变电站周边环境,达到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的目标。
在设计管理方面,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等省公司都有非常好的经验做法,例如开展设计竞赛、设计评优、对重点工程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定输变电工程设计激励考核办法等等,目的都是为了从源头上把好工程质量关。福建公司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为了引导和鼓励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和技术创新,相关部门对2011年特一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进行了设计评价,作为后续项目委托的重要依据。
可研阶段还应加强通用设计的应用。福建地区属于丘陵地带,气象条件复杂,相关设计人员在深入了解国网颁布的通用设计的同时,还要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要努力汲取设计管理方面优秀省份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方式方法,加快完善自身通用设计,提高通用设计应用水平,不断扩大通用设计覆盖面,提升效率,满足福建电网快速发展要求。
电网规划是电力网络建设和改造中的重要环节,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电网规划不但要切合实际情况,还需适当超前。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关系的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2)电网规划需要得到城市规划部门的认可,并且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使规划不仅具有权威性,也具有灵活性。
(3)当前电网电气自动化建设尚缺乏成熟经验,可以根据先试点、后推广原则进行,市区可先做试点,如先建立电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这是日后电网电气自动化缺一不可的,对于目前的运行管理来说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系统。
(4)把满足负荷的增长以及工地可靠性作为重要的理念贯穿在整个电网建设当中。
(5)不但要尽量按照规划目标进行实施,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分阶段地实现电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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